關於勞動合同期內離職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期內離職的問題

2023-01-25 20:00:40 字數 5324 閱讀 3243

1樓:上海程律師

辭職的話要交違約金,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為準,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則以月薪的三倍為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同意樓上的意見(我說一樓呢),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你只要提前一個月辭職就不違約,更不涉及什麼違約金,但法律規定如果單位為培養你所花的費用是要返還的

3樓:

the food skin 黑豆眼線筆 好麼?(1#酷黑 2#海藍 3#咖啡 4#熏衣草)

請問關於勞動法和合同期內辭職的問題!

4樓:韓飛律師

合同期內辭職,有三種方式:

1、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勞動者單方解除滿足《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司沒有給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您可以按照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指出公司違反第16條。

其次,公司如果不能同工同酬,您也可以根據 :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補發所欠部分,並且要賠償金所欠部分的25%作為賠償金。

最後,關於工作時間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具體根據您的崗位是否為不定時工作制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那麼很遺憾,這個沒有定時的上班或者是下班時間。所以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6樓:

合同沒給你是屬於單位操作違規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給員工一份.但是這個只會造成公司違規操作最多是行政罰款.和你沒什麼利益.

這個要回來很容易,你去打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工資.,他馬上給你了。呵呵

加班費,這個是的,如果你能夠證明公司就是這麼操作的,公司每天就是讓你們加班了。值班的也是加班的,但是數額不大

勞動合同法同樣也要求了同工同酬.你和別人的工資不一樣,做的是一樣的活.可以要求公司補上.如果你想繼續在這做,工資加上去,建議去匿名勞動監察舉報

辭職.這個你是有這個義務的,要提前。不過公司同意的就可以當天走人,

7樓:青之原

算是事實勞動關係,但打的話,時間比較長,贏了也不合算,不再找新的吧

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公司,員工,人手一份,你有權去要。

2、上班時間,一天8小時,一週40個小時,其餘都算加班。你們吃飯時間只有20分鐘,那另外20分鐘算上班時間,違法(勞動合同上的上班時間條款是無效的)。

3、試用期的的工資比較複雜,你們公司的同種崗位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9樓:匿名使用者

1:把合同要過來。不給就投訴。

2:合同到手後對於加班的事實。可以要求改善或者依照合同履行義務如果週六日也上班,應當注意採取措施應對。

另外休息日沒有協商一致安排加班的,可以拒絕。由此受到處理的注意收集證據備用。比如扣工資罰款等……

在勞動合同期間辭職會有什麼後果?

10樓:低調額低調額

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

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鉅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1樓:記憶e偶爾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間,並且是正常辭職的,是沒有什麼後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2樓:亞遊

一般的勞動合同期間離職很很正常的現象。沒什麼後果的。公司一般是不會追究你什麼責任的。要是合同簽訂的是責任制合同的話這個離職你就要和公司協商解決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

2、轉正期內,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

3、如果有培訓協議,未服務到期要根據協議將剩餘服務期的培訓費還給企業5、因個人願意提出辭職,將工作交接好就沒什麼問題了,不會涉及補償金,因公司原因被辭退,企業要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補償金給你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要求提前一個月辭職就可以了

15樓:賞經閣

1、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鉅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

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16樓:郭律師專業答疑

回答你好,辭職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是沒有違約責任的

提問合夥人說現法律規定不管什麼原因工人說不做了就不做了是合法的。對嗎

回答不對的

法律後果不一樣

提問沒有提前申請,像合夥人說的合同對工廠沒有任何保護嗎

回答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提問我是這麼理解的,工人有法律保護但是要合法,工廠也應該是有法律保護的,雙方應該按合同辦事對吧,沒有提前打招呼直接有人的,有合同公司有權利按合同簽署時辦對吧

回答是的,按照合同條款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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