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

2022-11-28 15:16:24 字數 2881 閱讀 2471

1樓:成天到晚就是問

1全部不可以降低待遇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你最好忍。

現在經濟不景氣是大環境,公司完全有理由因為這樣降低薪水,你應該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如果公司不跟你續簽,那麼你有權要求其支付你5個月薪水的補償金;

不可以公司未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支付12月份雙倍的工資,因為你簽定的合同時間是07.12.1-08.

11.30,勞動合同法只能調整08.1.

1日以後的勞動關係,之前的沒有追溯力。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的做法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看你的具體情況了.

你可以以公司降低了10月和11月的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但不可以要求按照5年的工齡支付5個月的經濟補償.

你不能以公司未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支付12月份雙倍的工資,因為12月1日你的合同已經到期

2樓: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的做法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看你的具體情況了.

你可以以公司降低了10月和11月的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但不可以要求按照5年的工齡支付5個月的經濟補償.

你不能以公司未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為由提出支付12月份雙倍的工資,因為12月1日你的合同已經到期.

3樓:胖子和胖胖

首先不建議您提出辭職,即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裡,是否明確工資報酬和勞動地點,如果明確那好,公司調動你到其他地方,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一個合理的理由,降低工資標準也是這樣不可以 隨意。

之前的合同也受到保護,您提出解除就不能得那麼多補償了,讓公司提出。如果公司提出的條件不合理,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提出上訴。

4樓:新獅上路

如果你還想幹,就踏踏實實的好好幹,如果到二○○九年12月公司還沒與你簽署勞動合同,你就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了。企業的風險比你大,對你來說沒什麼風險。經濟危機,企業調整薪酬可以理解,如果被裁員,有沒有拿到相應的補償,你可以去仲裁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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