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善意取得,民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

2022-05-19 11:38:00 字數 4563 閱讀 9010

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我國立法採取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排斥善意取得,民通79條與物權法109條已作出明文規定

拾得遺失物後轉讓,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為效力待定行為。根據物權法107條,原物所有人可以追回該物

第三人的救濟途徑是向無權處分人追責,主張費用返還。有個例外,當第三人是通過拍賣或者像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情況下,原物所有人應當支付對價才可以取回原物,然後再就此費用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你看到的題目說他能拿回就是對了,因為所有人可以拿回遺失物

2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用於遺失物的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權,同時原所有權人可以向拾得人(即轉讓物之所有權的人)追償。

如果滿意請選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的是善意取得(不知實情,以正常**購買等等),那所有權人就不能取回原物,是國家出於對交易的保障,他的所有權只能通過向出賣人索賠的形式保障了。

4樓:

原所有權人不能取回已構成善意取得的遺失物

民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

5樓: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有關善意取得的法條

6樓:性飛荷

1《民通意見》中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主要是第89條:「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3、善意取得制度在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54條

《擔保法解釋》第84條、第108條

《票據法》第12條

《信託法》第12條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2條

7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時取得制度。即時取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交易中須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約定一方在交了錢之後標的物(給付行為所指向的物件,即用來交易的物)的所有權過一段期限後發生轉移,則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 標的物必須是動產;

2 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

3 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財產並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善意取得;

4 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標的物。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者買受該標的的,均不適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據此對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8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裡沒有關於「善意取得」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107、108條對善意取得有明確規定。

請檢視。

現行法律,對善意取得,是怎樣規定的??

9樓:東東瞭解

物權法 規定! 善意取得 已經使用不動產了!

對方善意取得所有權 支付合理** 對方為善意 不知為不全處分

10樓:會飛的大鴕鳥

新的物權法允許不動產進行善意取得

條件是1,動產交付,不動產進行了登記。2,受讓人不知情。3,支付合理的對價。

物權法中有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

無償贈與和遺贈,因為受讓人沒有支付合理的對價,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

11樓:律政男人

現在不動產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中有相關規定

贈與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12樓:魔教☆教主

1、善意取得和無權處分是結合在一起去理解的,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取得的財產,如果在取得之時不知道權利人,主觀為善意,就可構成善意取得。

2、答案a首飾:作為一般物,持有者一般為所有權人,所以可以構成善意取得

3、答案b記名有價**:只能為原始取得,因為其已經記載了權利人4、答案cd麻醉品、盜竊物:善意取得的標的物,為可以自由流通的物,故cd不適用善意取得

關於物權法善意取得的案例

13樓:守護律師事務所

張某屬於善意取得,從始至終只清楚是李某個人財產,動產已經辦理相關手續,而公司可以追究李某的經濟損失!

14樓:匿名使用者

該案不是善意取得,而屬惡意侵佔。因其原先的職務為「辦公室主任」,後其將自己範圍內的登記財產據為己有,實屬刑法上的「侵佔財產罪」狀——其不但應該全數返還財產,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5樓:中靈卉

張某不應返還,因為張某在購買轎車的時候李某明確說了那車是他的並出示了足以使張某相信的證據,張某為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取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16樓:律師老劉

李某不是善於取得。

善於取得的「善意」在民法理論上的解釋是「至始至終的善意」,所以即使在交易時是「善意」而在佔有後是惡意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李某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佔罪,所以李某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佔罪。

17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無權處分人合法佔有動產(基於合同、共有關係而喪失佔有)或者受委託登記不動產在自己的名下 。

(2)佔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

(3)第三人為善意(不知其無權)

(4)第三人支付對價

(5)第三人取得動產佔有或者變更不動產登記2、最典型的案例如:甲、乙結婚後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後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丙即為善意取得。

哪些法律規定善意取得?

18樓:城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已經被物權法106條第3款廢止)

關於善意取得的有關問題

19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甲不享有所有權,因為他沒有即使去認領,已經收歸國家所有。

某乙不享有所有權,因為他雖然是通過正常的買賣獲得的,但是已經被別人善意取得了

某丁享有所有權,因為他是善意取得。

最後手錶歸丁,但是要給予某乙賠償,某甲沒有任何補償。

20樓:法律實習生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即依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的制度。在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轉讓(3)轉讓的財產依法應登記的已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在上述案例中,由於甲的手錶丟失,被人撿到後交給公安,在法定期限內未去認領,則被認定為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所以甲無權要回該手錶。

同時派出所將該物交給有合法經營的場所予以出賣,被乙買去,由於乙從合法渠道取得並支付了合理的**,則可以認定乙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後來乙由於有事,將表交給乙保管,其間被小偷偷走,並賣給了丁,雖然丁買表時也是出於善意,但是我國民法規定了偷竊,搶劫所得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因此丁不能取得該表所有權。總的來說,這件事得這麼處理:

甲無權要回手錶,乙可以向丁要回手錶,至於丁,則應該向小偷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21樓:獨品茗茶

1、沒有,在保管期限內未去認領,手錶歸國家所有2、有,合法購買取得該表所有權。

3、沒有,手錶是贓物,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4、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手錶歸還乙

小偷:若表的價值大於500元,構成盜竊罪

這是司考題哈 ,答案有可能不全,

能力有限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1 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非交易行為需可取得所有權,但非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 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3 轉讓處分的標的物須為動產。4 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佔有。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時才為善意,否則為惡意,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5 善意受讓人取得佔有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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