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佔有人的損失賠償問題,關於善意無權佔有的賠償問題

2021-05-27 02:06:33 字數 2633 閱讀 7319

1樓:心平氣和很難

我國《物權法》第242條規定「佔有人

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致使該不動

回產或動產受到損答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44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儘管這兩個條文對惡意佔有人的承擔責任的用語不盡一致,但學說上一致認為,通過反面解釋,善意佔有人在此情形並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是:在無權佔有的情況下,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善意佔有人在使用佔有物時即被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對其因使用佔有物所致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1)。

但對於佔有物毀損、滅失情形,通說認為應當依不當得利原則,確定善意佔有人(指自主佔有)承擔返還責任(2),或者有限賠償責任(3),還有學者認為適用代位侵權損害賠償原理進行代位賠償(4)。其用語不盡一致,究其原因乃在於對不當得利原則中的損害與侵權責任法中的損害概念沒有作出區分:

關於善意無權佔有的賠償問題 10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這麼認為的,

對於同桌的書,同桌乙是應該知道的,不能因為他的誤回認為而排除其答責任。

不要說沒寫名字,這是應當知道的情形、

其次,故意破壞的,不是善意佔有,

法條所說的,善意佔有發生損害,是正當使用中發生的損害。而不是故意損壞。

3樓:北京安賢律所

您好:同桌甲的佔有並使用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善意的,其在書上亂塗亂畫搞破壞。

惡意佔有人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4樓:小石頭pk小雨花

【法條】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

本條是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致其損害,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有權佔有的情況下,如基於租賃或者借用等正當法律關係而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當事人雙方多會對因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責任做出約定。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耗、折舊等,往往由所有權人負擔,因為有權佔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即是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的補償。

例如甲將其自行車租給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給甲30元錢使用費,半年後自行車因使用而發生損耗折舊,此時,一般情況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因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費即是對自行車使用價值的補償。當然,如果乙採取破壞性方式使用自行車,致使自行車提前報廢,如果雙方對此有事前約定,那麼按其約定處理。

實踐中,在有權佔有情況下,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而產生損害,其責任確定和解決方法並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慣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租給他人使用,應當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他人損壞後的擔保。

但當這一問題涉及無權佔有時,權責的確定和實際解決的辦法就不那麼容易了。無權佔有又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關於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但關於善意佔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些爭論。

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查閱國外立法例,有明確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規定:

(1)物的善意佔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權利得使用並收益該物的,對權利人無損害賠償的責任。

(2)前款情形,物消滅或受損害的,佔有人無須賠償。其他國家立法例雖然沒有類似瑞士的明確規定,但關於物因善意佔有人使用而受損害的問題,大多由善意佔有人權利的推定去解決。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規定,善意佔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佔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國立法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邏輯是,法律對於佔有賦予了幾種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權利的推定效力,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善意佔有人在使用佔有物時即被法律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因此,對於使用被佔有的物而導致的物的損害,不應負賠償責任。本法採納上述立法,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善意佔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種賠償義務。

關於對善意佔有人或惡意佔有人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物權法》245條的規定,先看原文。

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根據法律條文,佔有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四條,第一,請求人為佔有人;第二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第三,被請求人為侵奪人及其繼受人;第四,須在佔有被侵奪一年內行使。根據這四條構成要件,不管侵奪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所有權人都可以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在8題d選項中,乙是惡意的侵奪人,乙無權處分了甲的車位出租於丙,丙基於合同成為了善意的特定繼受人,符合四要件。

在58題c中,同樣的道理,丙是無權佔有了乙的車(誤認為是甲的),所有權人乙對自行車的佔有被侵奪,故乙在一年內的除斥期間內有權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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