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結婚離婚財產分割,求助法律 離婚的財產怎麼劃分?

2022-05-22 19:36:52 字數 3594 閱讀 3785

1樓:手機使用者

1、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歸男方個人所有不用分割;

2、除女方提出離婚外,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出離婚;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4、孩子出生後,男方應當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家電屬於男方婚前財產,歸男方所有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離婚平均分割

孩子生下來後男方要付撫養費,孩子歸女方

3樓:匿名使用者

懷孕期間由女方提出離婚是可以的,

1,婚前財產歸男方所有,6,1以後買的東西和收入歸雙方所有,各一半2,孩子出生後男方負擔一半,撫養費之類的,3,給女方適當的補償(包括孕期的)

4樓:

女方懷孕期間不能離婚的。

只要結了婚,沒有開婚前財產證明,夫妻財產都是共同財產,哪怕你朋友妻子一分沒有,也得分一半財產。

如果孩子生下來歸女方,男方還要付贍養費。

5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懷孕的時候 不能離婚的

求助法律:離婚的財產怎麼劃分?

6樓:健身**很簡單

一、離婚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獎金範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智慧財產權的人身權。

(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該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可以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孳息、增值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劃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7樓:匿名使用者

按誰有過錯誰補償的原則,就讓你老婆在離婚協議中註明賠償你就行了!

8樓:張嘉良律師

由於房產證是登記在您岳父的名下,那麼說明這套房產的所有權人是您的岳父,所以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至於您說的裝修款,要看是你們在婚前支付還是婚後支付,是用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如果是用個人財產支付,那麼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援助問題(離婚財產分割) 10

9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婚姻法裡面的各條規定只是家庭關係的部分準則,家庭事務的處理處置方式方法一旦形成事實其法律效力在這些準則之上,另外就是國家設定、設立的原則、精神,例如按勞分配原則,有付出就有回報的原則,對於問題裡的情況就要參考這兩個原則了,可以按照比例劃分,甚至把時間也考慮進劃分比例,晚的可以降低比例。實際上離婚是家庭事務,婚姻法裡面有關離婚的規定只能用於形成事實的家庭事務之外,問題裡有一個細節需要注意,即「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這個個人財產應該是廣義的,包括和家庭相對而言,對於家庭來說不是個人財產,和配偶也不要這麼說

10樓:

一半指的是結婚證領證日期開始,到離婚判決書下發當天,在這期間屬於共同財產收入的一半,你只要有證據,就能多分錢,房子只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是月供金額一人一半。現在都要求男方有房,其實都不知到,房子不論誰名下,另一方都分不多少錢,就是個賠本的事!就算能多要點錢,有用嗎?

請教懂法律的,已領結婚證但未同居生活,離婚的話要分割財產嗎 20

11樓:老衲科技創始人

領證和同居並不是同一回事情,領證就證明你們有這個關係了,不管同居不同居,婚後財產還是得分割的.

12樓:科技美膚資訊

只要你不能證明是你結婚,

也就是你領證之前的財產

都會按照你婚後財產來進行區分的哦。

13樓:rex捕捉的思緒

只要領了結婚證,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離婚時是需要分割的,與是否同居生活無關。

參考以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4樓:風塵世射手

自領結婚證之日起所有財產及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人一半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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