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解聘員工的問題

2022-06-03 09:11:40 字數 955 閱讀 5461

1樓:一元五腳

可以要求補償

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所以說,你這種情況的試用期並不存在,應當按照正式職工標準賠償。公司與正式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並應該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可以根據以上規定,與公司進一步協商,若其公司一意孤行,你可以在此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註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用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

通常來說,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從這條規定看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我認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當然,你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雖然理論上如此,但我覺得用人單位多少能找一些理由出來,結果也可能不太理想。

3樓:換個暱稱也存在

在試用期之內是沒有補償的,這一點是沒辦法的,如果試用期過了,那就要按合同上規定的支付違約金了.我是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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