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偷錢嚴重負不負法律責任,載髒偷錢是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2022-06-03 13:41:41 字數 2933 閱讀 8620

1樓:

廣東胡律師:

已經銷案了的話由雙方私下解決。

按法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沒有銷案的話該學生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不排除學校會為學生求情。

2樓:嘻嘻小公主

超過14歲就要負責了,具體怎麼判,還得看實際情況。法律責任是絕對要負責的了,以偷的錢的金額,從輕到重給以處罰。

但是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還不用為盜竊行為負刑事責任的,

應該進行行政處罰,他的父母應當該會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3樓:上帝的鬧鐘

應該負有法律責任,行政拘留15天。(如果真的拘留啦,她就會被學校以除名處分開除學籍)

學校老師一定是為學校的名譽和給她改過重新做人的機會才沒有追究的

我想狗改不了吃屎,老師的做法我不太贊同~應該嚴懲她才能以消民憤!!!

載髒偷錢是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盜竊財物主動送回要負法律責任嗎

4樓:戚廣利

盜竊財物超過1000至3000元以上就涉嫌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主動送回也要負法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從輕,但不能免責。

14歲男孩偷錢要承擔法律責任

6樓:牽小鯉魚

大街上都是未滿14歲的小偷,知道為什麼嗎?因為不判,不管。。。

7樓:山間清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8樓:匿名使用者

滿14週歲的要,家長也要負責賠償。

9樓:四燁小草

14歲是不完全行為能力人,會被管教

偷錢 法律 責任

10樓:kouert都有人用

店不需要負責吧,因為店員不是顧客,店沒有義務為自己的僱員提供財務看管服務。如果店裡在員工休息室內安裝監視裝置,恐怕會被認為侵犯員工隱私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條款,kfc店不承擔責任,因為它不負有保障員工個人私物的義務.該事件中它不存在過錯.除非有以下情況:

1.kfc店方要求員工上班時將私人物品統一存放在該店專門設定的存放處.哪它就負有保管職責,發生被盜應負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陪,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告kfc就行。

知情不報負不負法律責任

13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現行法律沒有「知情不報罪」。

明知發生犯罪事實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主動向公安機關通風報信,屬於單純的知情不報的行為,不應當成立窩藏罪和包庇罪。

知道犯罪事實或者知道犯罪分子的下落,在公安司法機關向其瞭解情況是,拒絕提供證言的,也不宜認定為窩藏罪和包庇罪。

但是,如果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言包庇犯罪的人,則可能構成包庇罪或者偽證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涉嫌窩藏、包庇罪,處三年以下;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擴充套件資料

犯包庇罪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

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14樓:

包庇的構成要件是首先要主觀上有故意,然後就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的行為,包括: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的。

如果沒有以上行為,則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 公安只會盯著同案犯 你沒有參與 所以你沒事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會。你提供的虛假證明並不是出於掩蓋犯罪人,構不上包庇.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17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除非你實施了包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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