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勞動仲裁明知老闆提供的工資表和考勤表是違造的他還

2022-06-03 21:46:56 字數 5344 閱讀 7486

1樓:虎魄鴻鵠

一、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附後),工資表、考勤表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二、如果您認為證據系偽造,因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一)如工資為銀行代發,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銀行資金往來情況與工資表,證明真偽;

(二)如工資為現金髮放,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示您簽收工資的原始單據;

(三)如考勤表內有您缺勤之類的記錄,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您請假申請、考勤機記錄之類的原始憑證。

您也可以根據自己工資卡、其他工友證言證明其不真實性。

三、如果您認為仲裁偏向用人單位,如果沒有不採信明顯的有利於勞動者的證據之類的行為或者是枉法裁判之類的情況發生,這就難以定性為仲裁偏向用人單位。

總之,仲裁是勞動爭議的第一道程式,好好把握,爭取獲得有利於您的仲裁結果。再不濟還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對仲裁裁決不服,及時起訴到法院進行維權。

勞動仲裁公司提交偽造的工資表考勤表,還偽造我的簽字,

4樓:泰來樂園

你的勝算大,企業有弄虛作假的嫌疑。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向仲裁庭出示你的證據,並請勞動仲裁庭依據仲裁。在得到勞動仲裁書後,再去當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收訴訟費用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表公司提交的也不全,考勤表沒有本人簽名

老闆拖欠工資還讓我去勞動局告他

6樓:北京律師樊國華

勞動工資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主要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匯法網

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你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資料.然後去你公司調查瞭解,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調解,並警告你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勞動者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8樓:平平的天空好藍

這個話題怎麼說呢?如果按勞動法的規定,的確是違法!但從現實角度呢,發現特別是無論什麼樣的公司都是加班成風,鼓吹996觀念的大有人在,為什麼可以這樣呢?我們逐步來看!

從法律角度

這個不用多說,什麼5天8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等等,基本上人人都知道。但無論是工廠還是寫字樓的企業,很少有能做到這樣的。

實際情況

恰恰很多工廠是勞動密集型的工廠,由於自動化程度還不夠,只能靠人工來做,那麼要想每天的產量多,那只有安排加班,很明顯一天安排一個小時明顯是不夠的。

而對於寫字樓的那些企業來說,特別是網際網路企業,遇到一些特殊時期,加起班來更是沒日沒夜。比如電商公司,在雙十一的時候,連續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在公司度過的,根本就沒有上下班的時間概念了。

對於企業用人來說,目前的觀念就是給你1000元工資,你就得給公司創造3000元的價值。

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禮拜工作6天的比較多,每星期工作7天的,實屬少見!

就算公司再怎麼推崇加班,很多公司還是會安排一週休息一天的。最常見的是保安崗位,很多事兩班倒,一週休一天。畢竟還是需要一些個人生活的。

如果一週上七天,而且是12小時,那麼可以說基本沒有個人生活了。每天12小時下班後,除了吃飯基本就是睡覺了。哪還有時間過自己的生活,如果遇到這樣的公司,最好是選擇不要去。

如果加班費正常算,那位了多掙錢,也有很多人選擇默默接受!

超時加班到處可見,為什麼很多人不會去投訴呢?因為只要公司按規定給了加班費,那麼很多人為了多賺點錢,也都默默接受了。畢竟出來打工,就是為了多存點錢。

目前的現狀是,很多崗位的工資結構是:最低工資標準+加班費,要想高工資,就得多加班。其實在深圳的朋友就知道,很多人找工廠加班,首先就是問加班多不多。

因為加班少意味著家公司不行,每月工資低。

所以,在現實和法律之間如何去評估,是我們自己要慎重考慮的!畢竟很多事情不是單一的從某一方面去考慮!

9樓:

遇到勞動糾紛怎麼辦?1、沒簽合同、沒買社保、隨意降薪,這些以前看似平常的動作,都是違法的,企業要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一旦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只要及時收集證據,運用法律**,就能避免吃虧。

2、遇到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局反映情況,經審查後符合規定的,勞動監察部門會進行調查,責令企業作出改正,甚至進行處罰等。一般2個月內可以完成。維權成本幾近於無。

3、發生勞動爭議後,可選擇4種方式解決:(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4、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5、聘請律師處理勞動糾紛,事半功倍。

律師的專業水平對於成功解決糾紛起到很大幫助,律師函及其他文書,更是有震懾作用。6、勞動糾紛也是有「法律保質期」的,過期可就不會受法律保護了。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錯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切忌輕易地放棄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

法律不保護睡在權利上的人,遇到侵害自己權益的不良企業,一定要及時維權。7、在勞動仲裁程式中也有調解程式,要抓住調解機會,進入勞動仲裁程式或訴訟程式之後,在審理程式當中均有一個調解程式,這個調解程式也是化解紛爭的好機會。勞動者應當抓住此次調解機會,適當地退讓,積極協商處理。

8、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但是為了由被動變主動,建議勞動者在維權之前要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對自己有利的一些證據原件,以備後用。9、勞動者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10、如果真的遇到勞動糾紛,而且您還是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一方的時候,這裡還要特別提醒您一句,還可以試著申請國家免費的法律援助,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總之不要著急,記住保管好相應的證據,比如雙方簽訂的合同、工資條等可以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材料,如果協商不成,就果斷採取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10樓:不在對石頭動情

《勞動爭議案件辦案規則》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八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與《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同時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2023年)第6條第3款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諮詢一下法律方面的問題,勞動法,我想諮詢一下勞動法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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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勞動仲裁的問題,請各位律師耐心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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