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勞動爭議的範圍,試述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2022-07-07 06:22:20 字數 4915 閱讀 4271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等等各方面的爭議。

2樓:匿名使用者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這項規定是根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行為對等原則制定的。因企業根據職工違紀的情況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的現狀對職工實施開除、除名、違紀辭退、正常辭退的行為和職工根據企業和個人的具體情況作出的辭職、自動離職的行為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均予受理。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這裡的保險是指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卹等社會保障待遇。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具體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試述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4樓:嶽輝律師

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並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

可以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概括為: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一)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總綱第六條規定。這一原則體現生產和分配的統一,具有豐富的內涵。

「各盡所能」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調整生產過程中的社會關係。首先,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可以「盡其所能」。對於尚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來說,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用人單位,從而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進行具體的結合;對已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來說,為本人、也為社會勞動,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其次,對用人單位來說,應該不斷改進勞動組織,調整和改善勞動者的分工和協作形式,使勞動者的「所能」儘量地發揮。最後,對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國家應該鼓勵和保障勞動者「盡其所能」。

「按勞分配」是調整分配過程中社會關係的原則,它要求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工資制度的改革,將使國家從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企業有了經營自主權,集中化決策向分散發展。

由於經營情況、裝置條件、自然環境等不同,造成企業間經濟效益不同,不可能實行按勞分配。企業間只能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市場聯絡起來。按分配只能在企業範圍內實行。

按勞分配的實現要受價值規律的制約,按勞分配的量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價值規律通過商品價值與**的波動,決定著按勞分配的實現程度。如果市場上供求平衡,商品**與價值相符,按勞分配就能正常地實現;如果供求不平衡,**高於或低於價值,按勞分配就可能超額實現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實現。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分配依據的勞動量,不能是個別勞動量,而應該是以企業實現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為依據,而且按勞分配是從整個社會的長期趨勢來說的。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是由勞動關係所具有財產關係屬性和平等關係的特徵所決定的。我國的勞動關係作為一種財產關係是一種等量勞動相交換,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係。勞動力是勞動者賴以謀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換消費資料的財產。

然而勞動力是一種蘊含在勞動者體內的非物件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計量的,因此也無法直接按勞動力分配。只有「各盡所能」,讓勞動者實際發揮,作為勞動表現出來,才成為可以計算的依據。「按勞分配」正是根據勞動力實際發揮的狀況進行分配。

這種以勞動力的實現程度作為分配尺度,比較好的體現了勞動關係在建立時所具有的那種平等的特徵和財產的屬性。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或等價有償原則。

(二)保護勞動者原則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一系列規定體現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保護勞動者原則」主要是通過提供勞動者的就業機會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過度勞動的傷害,在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物質幫助來實現的。勞動立法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經營權,也要維護勞動力的所有權。而在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依據「保護勞動者原則」,有必要在立法時有所傾斜,把保護的重點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由勞動關係所具有人身關係的屬性和隸屬關係的特徵所決定的。作為一種人身關係,勞動者是勞動力的物質載體,兩者不可須臾分開。然而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

勞動力的過度使用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勞動力在不安全狀況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勞動者的生命。當著勞動力由勞動者本人來支配時,矛盾並不突出,而當著勞動力的所有和勞動力的支配在一定條件下分離之後,由於用人單位掌握了勞動力的支配權,形成了帶有從屬性質的縱向關係,可能會導致權利、義務的失當,出現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從而危及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並不完全相等,勞動者處在一個相對較弱的地位,因此勞動法應將保護的重心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保護弱者原則。

5樓:

1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 勞動者有享受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3 勞動者享有按勞分配和社會保險的權利

4 勞動者有休息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 勞動者有組織工會和民主參與的權利

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

7 提請處理勞動爭議的權利

請試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一裁終局的適用範圍及其立法意義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裁終局的適用範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一裁終局的立法意義: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程式中就能得到解決,避免進入訴訟程式,導致案件的處理時間拖延,從而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效率,及時有效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簡述中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具體程式

7樓:嘆笑一世傾城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式、受理範圍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在法學分類上稱為程式法。就其內容看,它是解決在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原則、程式等規定,就其任務和作用看,它為貫徹實體法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立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檔案:

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時期主要有兩個,即2023年6月由**勞動部發布的《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和同年10月經政務院批准,由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式的規定》。這兩個歷史性檔案標誌著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正式確立。

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恢復以後,主要有3個檔案,即由***2023年7月31日釋出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2023年7月6日釋出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7月5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暫行規定》標誌著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的正式恢復;《條例》表明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勞動法》第十章使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立法提高到法律的層次,標誌著我國勞動爭議處

理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動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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