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關於保險這塊的規定求助

2023-02-08 01:50:28 字數 5719 閱讀 4936

1樓:來自黃石寨有獨創性的喜羊羊

員工就職於企業享受以下權力:一個月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為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按月足額領取工資、參加工會等。

按你的提問,你最關心的是社會保險問題,作為企業應該為你代扣代繳社會保險,不得以現金等形式將保險費用發放給你。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5種,如用人單位未為你繳納,你可以選擇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投訴。

該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繳社會保險並承擔遲納金。

至於你提出用人單位受到處罰的問題,該處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形式。該專案並不作為你的申訴請求。建議有效的投訴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社會保險問題進行處理。

2樓:趙恆律師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單位不給你繳納,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如果情節嚴重,相關人員還會受到處罰。

另外,你也可以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動辭職,單位應當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鄧志華我愛你

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工傷等5個險種,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有權依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及補繳社保。

4樓:上海l律師

1、單位要補繳

2、並且勞動監察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新勞動法中對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

5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三十天內購買社會保險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這樣的, 只要建立了勞動合同就應該參加保險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應自用工之月起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如不繳納,員工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關於保險

8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法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在第九章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五條。

勞動法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並負有使社會保險**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的做法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議你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索賠。索賠包括未籤合同雙倍工資、社保、醫保損失(不一定能補繳,即使補繳,也不能享受那一段時間的待遇)。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每月兩倍的賠償金,並補繳社會保險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辭職了可以攜帶有關證據,如工資折、證人證詞等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辦理申訴仲裁,督促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簽訂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規定必須給員工辦的保險有哪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社會

保險由社會保障監察部門督察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對沒有參加的,責令其改正。

我國現行5種社會保險,其繳費比例分別為:

1. 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

2. 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

3. 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

4. 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1.2%,個人不繳納;

5. 生育保險費:單位繳納0.7%,個人不繳納。

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繳納。

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1. 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工作所在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按工作所在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2. 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等於或高於工作所在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以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最高以工作所在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限。

你工作所在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可在網上搜尋得到。

5種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全國統一;其他3種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各地的規定會有不同。

對參加社會保險的種類,各地的規定也不同。有的要求5種社會保險都要參加;有的只要求參加養老,失業和醫療3種社會保險,其他2種可參加可不參加。

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

沒有相應的執法部門督察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除了國有單位繳納外,私有單位一般未參加。

1.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舉例:甲職工月平均工資3300元,個人月繳3300*5%=165元,單位為其月繳3300*5%=165元,月合計330元全部歸甲職工所有。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14樓:哇哎西西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6306434)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九章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建立養老**對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是競爭。它既有激勵人們去獲取勝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風險。

為了克服市場經濟這種弊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的一套失衡機制, 如稅收調節機制、企業破產機制、社會保險機制等,以分散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其中尤以社會保險是最為完整的社會穩定器,是市場經濟體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而社會保險中又以養老保險涉及的人最多,花費的金額最大,影響最深,關係到幾代人。由此可見,從一定意義上講,養老保險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現是現有離退休職工已達2600多萬人的龐大隊伍(而且這支隊伍每年還以較大比例日益增加),卻沒有養老**積累,完全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勉強予以維持。

而實際上,當前不少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其職工離退休費用已經處於難以為繼的境地,這種現象,顯然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相適應的。

為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社會保險**的精神落到實處,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 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擴充套件資料:

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採取以下列途徑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協商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此途徑有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行政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違法事實。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賠償。

四、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申請支付令。對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直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訴訟。提請仲裁後對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勞動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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