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一家工廠工作,我跟工廠簽了一年的合同,但是現在剛好工作了半年,工廠由於不景氣,現在要把我辭

2022-07-19 02:27:01 字數 5308 閱讀 123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參照一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籤的是一年,現在剛好工作6個月,單位現在說我工作不行要辭退我,我應得到什麼賠償?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繼續上班,讓公司辭退你 你可獲得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5樓: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若你不勝任工作,那麼要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單位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說你不行,就馬上要辭退,這是不合法的。

如單位照此理由辭退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辭退,繼續工作,並支付辭退到家再回單位期間的工資。若你不願意繼續在單位工作,那麼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2倍賠償金(正常辭退補償金的2倍),但不再支付補償金。

未提前通知的1個月+已工作半年補半個月工資x2=2個月工資。你計算一下,是否已超過6個月,因為超過6個月按1年算,要賠你3個月工資!

6樓:高智商傻子

得到半年的賠償咯~! 合同簽好的一年啊~!公司開除你的啊 又不是自己辭退!自己把合同拿出來啊~! 可以投訴的啊

員工在工廠上班一個多月剛好三十天未籤勞動合同、同時又被老闆娘炒了、可以投訴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廠上班一個多月剛好三十天未籤勞動合同 同時又被老闆娘炒了 我覺得是可以投訴的

只要你在用人單位工作了 你跟用人單位就已經形成了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了 也就是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了 只要形成了勞動關係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了 所以你去投訴的話是可以討回公道的

8樓:夜風來襲丶

應該是在試用期吧,試用期的話是不用非得簽署勞動合同的,嗯,如果在試用期裡被吵了,那也不需要投訴的。

9樓:胥傲

據勞動法規定,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工資雙倍賠償,及社醫保賠償,你這滿一個月沒被僱傭,投訴無效。

10樓:廣州遊戲人生

試用期內,雙方有權選擇擇優

11樓:d徵

沒簽合同很難勝訴,不過這個可以投訴,只要你有證明人。

在工廠上班剛好一年,工廠開除要賠錢嗎?

12樓:賀伯

如果違反企業勞動紀律並且企業勞動紀律不違反勞動法規的,被開除的,沒有賠償工資之說法。如果企業開除職工與勞動法相違背的,勞動部門有權撤銷或責令企業依法給予一定的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要多給一個月的工資的,如果沒給交保險也可以要求保險那部分補償。

1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在公司簽了三年合同,剛好做了一年,辭退是怎樣賠償的。 20

15樓:戚廣利

如果現在公司辭退你,如果剛工作了一年公司辭退你,應當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再給你一個月工資補償作為代通知費,公司一共給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否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6樓:柴漪繆凱定

如果勞動合同上明確註明工作地點(明確地址),如公司一定要調你到其他地點工作,即算公司違約,你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額外的1.5個月工資的賠償(1年賠一個月,不到半年按半年算);但是如果這裡寫的是公司名稱或xx市那就麻煩了,隔壁縣不歸這個市管轄嗎?所以不好說,不過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千萬不要放棄任何一種權利,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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