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三)

2022-07-22 00:10:44 字數 719 閱讀 3541

1樓:哈庫納嘛嗒嗒

主要源自以下法條:

《民法總則》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樓:匿名使用者

稅法 裡面有 我在財經法規裡看到過這樣的話!!!! 希望你多你有幫助

3樓:學習and感恩

由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頒佈的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

(2023年3月12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一、訴訟程式中的法律實務問題

1.如何確定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註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註冊登記的地址確定。

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註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

4樓:品牌有力量

實際營業地或機構所在地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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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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