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021-05-11 15:20:37 字數 2747 閱讀 4059

1樓:未來法律

你好,不一定,可以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也就是審查行政行為做出的依據本身是否合法。

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3樓:老大噠噠噠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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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缺損;

(二)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三)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樓:律兜諮詢1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5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行政訴訟法》和2023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23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規定:

一、2023年《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附加:(三)、被訴房屋登記行為違法,但房屋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四)、被訴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但符合新的法律規範,仍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二、2023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複議決定一併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複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複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判決確認複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複議程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複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三、2023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6樓:欒凌春敖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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