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案件時,為什麼法院不當場宣判,而是擇日宣告

2021-05-24 22:55:40 字數 525 閱讀 9217

1樓:戚廣利

審理案件時,為了慎重起見,對於重大案件法院不當場宣判,而是擇日宣告。

2樓:哈哈親愛的

這要看具復體制

情況,案件只有在案件事實已清,是非責任已明,能及時作出判決的,才應當當庭宣判。要做到這一點是有難度的,因為判決書要進行整理,包括標點符號都要規範,因此,當庭整理難度還是蠻大的。

不適宜當庭宣判的案件,應定期宣判:

(1)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不能當庭宣判;

(2)重大、複雜的疑難案件,新型別案件,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要向上級法院請示答覆的案件,無法當庭宣判;

(3)審判長與其他兩名合議庭成員評議意見嚴重不一致時,儘管少數服從多數,但仍不宜當庭宣判,而應進一步合議或提交審委會討論為宜;

(4)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廣、影響大易引起不良社會後果的案件也不宜當庭宣判。

3樓:也許真的可以呀

可以當場宣判,也可以擇日宣判。視案件大小,影響程度,社會危害性,是否有必要合議庭等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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