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和判決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2022-03-10 22:15:27 字數 5526 閱讀 9461

1樓:夏日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審6個月內。(獨任簡易程式3個月內)

二審3個月內。必須結案。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報批延長,否者法官可能會受內部處分。調解無效,查清事實後應當立刻判決!但申請鑑定,管轄權異議等原因的延長,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法院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法院的每個階段都是有審理期限的,無理由處罰的。超期限辦案法官要受到處罰的

法律依據如下:

《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沒有說的很清楚,一般普通程式從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即判決書宣告或調解書送達之日止,

而簡易程式的審限是三個月.並且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延長審理期限,但需向對方當事人告之.

你所說調解是庭前調解還是庭上調解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必須在15天之內

法院審理和判決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5樓:夏日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審6個月內。(獨任簡易程式3個月內)

二審3個月內。必須結案。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報批延長,否者法官可能會受內部處分。調解無效,查清事實後應當立刻判決!但申請鑑定,管轄權異議等原因的延長,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法院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法院審理和判決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6樓:貓隱丶淺碞

法院的每個階段都是有審理期限的,無理由處罰的。超期限辦案法官要受到處罰的

法律依據如下:《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7樓:餘溫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自起訴之日起三個月,普通程式為六個月,不含鑑定、評估等需中止審限的事項,審理到宣判並沒有特別限制]

8樓:靜的窒息

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立案後三到六個月內出具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審6個月內。(獨任簡易程式3個月內)二審3個月內。必須結案。

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報批延長,否者法官可能會受內部處分。調解無效,查清事實後應當立刻判決!但申請鑑定,管轄權異議等原因的延長,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10樓:手機使用者

有。具體參看《民事訴訟法》]

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超過時間限制該怎麼辦啊

11樓:諾諾百科

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超過時間限制的,可以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檢察院投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12樓:

審判裡從來就沒有調解階段這一說 辯論階段後的調解充其量也就算個程式 根本不可能拖幾個月的

參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主持調解 如有一方不願意就視為調解失敗 當即調解程式必須終結 通常前後不過兩句話 更長的也就是在雙方都有調解意願但具體還需要協商的情況下 法院會等段時間再行判決 但也不會很長 幾天而已

況且審判本身就有審理期限的

不知案子什麼時候受理的 至今多久了?

補充 :我是說立案受理 不是說審理 既然你有律師 請教律師就是了 相信審限問題 他還是能回答你的 不然你幹嘛花錢請他

民事案件多長時間判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判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轉普通程式,那麼就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法律規定並不是非常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建議你最好與辦案法官溝通,看下是不是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法官的確存在超期不判的問題,可以找他們審監庭、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長反映。

1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6個月,簡易程式3個月,還有些特殊的。

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判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轉普通程式,那麼就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法律規定並不是非常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建議你最好與辦案法官溝通,看下是不是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法官的確存在超期不判的問題,可以找他們審監庭、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長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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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bai 判決時下來原則du 上是不能執zhi行調解,但雙方當事dao人在執行階回段,在勝訴人自願答的情況下,是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行和解。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