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訂金 預付金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2022-08-04 22:02:20 字數 4894 閱讀 625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二.定金,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

定金是根據經濟合同規定的需方向供方給付或者應供方需求給付一定數額貨幣作出的擔保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二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採用定金的形式可以約束當事人雙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則失去收回定金的權利或者承擔雙倍返還的義務。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不履行都無過錯,則收取定金的—方應將定金如數返還給對方。

保證,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與保證人達成的保證對方履行合同的協議,保證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它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保證合同的主體是經濟合同中權利人一方和保證人(第三者)。被保證人即義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

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單位擔保。保證單位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關係人。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單位承擔連帶賠償損失的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只有法人才能成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這是因為只有法人組織才有能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國家機關或公民不能成為法人之間定立經濟合同的保證人。

工程費用支付中的預付是指業主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而預先對承包商支付款額。預付通常有兩種,一種是開工前對承包商支付的動員費預付款;另一種是施工過程中向承包商支付的資料費墊付款。預付的款額要在施工中的工程進度款裡按一定方式扣回。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預付款是指在工程開工前,發包方按當年預計完成工程量造價總額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於購買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裝置。支付工程預付款,對發包方來說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但如果發包方完全不支付該款而要求承包方墊資,這一般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墊資相當於將風險轉移給了承包方,承包方一般是不會同意的。

工程預付款應在工程開工後完成工程量達一定比例時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回或折抵進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與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約定:「在完成年工程量總造價××%(以發包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後的每月裡,按每月工程進度款的××%扣回。

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

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3樓:七臺河李陽平

要回答這個問題有很多的表述方式與取向,但要說到三者的區別,可以簡而言之:定金是擔保行為;訂金是約定行為;預付金是合同是履行行為。三種行為都是法律行為,受相應的法律調整。

4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訂金是那些法學精英們折騰老百姓的一種文字遊戲。按照他們的解釋,定金是法律規定的可雙倍返還的,訂金屬於預付金,不能雙方返還。 法律規定可以訂立口頭合同,你說口頭約定的定金屬於哪個「定,訂」??

這是精英們就會說當然是「定」了……

5樓:

你好,請問,酒後打架致人死亡,經過剖腹檢查結果,死者有病,判刑要幾年?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

債務人在債務人履行前先向債權人交付的一筆被命名為定金的金錢,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則定金充抵價款或者被債務人收回;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售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應由當事人來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它的最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能夠正常的履行,同時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的手段,它在於解決合同一方週轉資金短缺。

定金與預付款雖然均表現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其給付的一定金額的款項,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就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果要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則必須要明確「給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預付款」這樣的內容,否則預付款不屬於定金。

三、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關於訂金,並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被看作是交付預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者抵充房價。

法律上,定金和訂金有什麼不同的意義?

7樓:華律網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支付方式: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而「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9樓:喬喬最萌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按照合同表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替代物,如果給付訂金一方悔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如接受定金一方毀約,折需向對方雙倍返還。 這就是「定金」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即使視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只能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弱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若收受方違約,只退還原定金,而不能得到雙倍返還。

所以,在法律中,只因為一字之差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在簽訂合同或協議等起法律效應的書面協議,應當慎重小心。否則 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訂金」和「定金」在法律上分別是什麼意思

擔保法 合同法等領域內不同的定金含義與作用。根據 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的擔保。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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