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誰用工誰負責是指用人單位還是個人

2022-09-01 10:46:58 字數 5207 閱讀 8762

1樓:高輝律師

誰用工誰負責是指用人單位。如果是個人需要用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在此不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違法責任:1、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誰用工誰負責當然指向的是用人單位的,如果是個人需要用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在此不適用勞動法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樓下回答的有問題,一般來講就算個人用人也屬於僱傭關係,勞動合同並不是唯一依據,要看事實是否發生。包工的情況,也是用工方負責,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包工頭一般會領著自己的人一起去用工方要錢,而不是農民工去找包工頭要

4樓:隋瑛

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指用人單位吧。因為個人也是無法負起這個責任的,當然,那種包工的除外。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是一回事嗎?

5樓:達子

不是。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勞務派遣有三方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

2)接受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

3)被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對於用人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要點:

1)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有: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l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作為勞務派遣單位須注意:

l 用人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l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6條、第47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用工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1) 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通過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從勞務派遣企業引進符合其要求的員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崗位 上進行工作。雖然從表面上來看,被派遣員工是在用工單位的場所內,在其管理之下為其工作,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無須承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上的義 務,它與被派遣員工之間只是上的勞務關係,根據其雙方之間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用工單位應當直接向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l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l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l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l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l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對於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實行和本企業員工一樣同工同酬。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7條、第92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2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6樓:澄心航

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

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係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7樓:阿卡打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認定企業員工的標準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支付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認定為工資薪金支出,並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上列支。

而對於支付給未與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憑勞動派遣單位收到款項出具的勞務發票在業務及管理費——勞務費會計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獎金、業務績效、加班費和福利等直接入業務及管理費——銷售費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險行業,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業務績效,在「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勞務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稅收有兩項,一個是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問題,另一個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業務。但無論從用工單位還是稅務部門在稅收管理的實踐看,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是購買勞務關係,支付給勞務公司費用屬於勞務費用支出。

如果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派遣人員加班費、獎金等支出,則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困惑的是,因4 其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支付其勞動報酬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三費的計算基數,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

而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不能取得相應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發票。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在稅前扣除。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面,勞務派遣人員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雖然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沒有僱傭關係,但也不屬於勞務派遣工個人獨立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現在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往往多於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崗位也分佈企業各個部門,包括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領取的勞動報酬肯定按工資薪金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福利、績效、加班費等,用工單位在會計科目上如果選擇勞務費列支,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計算個人所得稅又與勞務派出單位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代扣代繳不一致;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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