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月公司不放人,辭職一個月公司不放人

2022-11-13 08:26:38 字數 5820 閱讀 7302

1樓:區樂仕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第46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所以你公司如果你辭職了,公司還不放人,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蒼洱白子

你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辦理離職手續,但公司不批准的,那麼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3樓:職言說

想找到下家之後再辭職,可原單位要一個月後才放人,該怎麼辦?

辭職一個月後公司不放人,怎麼辦?急

4樓:

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提前一個月提交了書面辭職信的。現在就可以離開了。如果公司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

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

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

沒簽合同你就不是正式員工,根本不存在離職的說法,隨時都可以走。但是公司是不是扣了你一個月工資?其實這是犯法的,又沒有合同,又扣工資的話,簡直就是流氓。

強硬一點,擺出姿態,出來混,不要和學校一樣乖乖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信遞交上去一個月,但是公司主任沒批怎樣辦?

7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想什麼時候走都行 ,不支付工資的話去當地的勞動局

《勞動合同法》對雙倍工資的規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辭職一個月後公司不放人。怎麼辦?急

8樓: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未終止合同也未續簽合同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的續延,即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2.合同中規定的辭職需提前90天書面通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屬於無效條款,不用執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提前30天就可以了。

3.單位未繳納社保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且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加班不補休假也不支付加班費的違反勞動法。

要維權只能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免費的,但是因為要按照法定程式操作,週期比較長,短則一個月,長則三個月。法院起訴也有一定週期,請律師費用也要幾千。

雖然說你已提交辭職書一個月,但是單位不承認的話就比較麻煩。比較可行的是通過郵局快遞辭職書給單位人事部或老闆,快遞單上註明「辭職書」,上面有日期,可以證明你的遞交日期,郵遞員會讓你單位的有關人員簽收,所以郵局有證明你單位收到辭職書的證據。反正你要想馬上結工資走人恐怕很難,除非單位合作。

要維權肯定要等時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嶽珉保邈

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提前一個月提交了書面辭職信的。現在就可以離開了。如果公司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

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

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職言說

想找到下家之後再辭職,可原單位要一個月後才放人,該怎麼辦?

11樓:卓然一夢

那你不要問了

為你個人的利益能夠保障

你去當地的勞動局諮詢 他們應該給你一個權威的回答的何況蘇州地區 對勞動保護比較重視的 應該你可以得到一個滿意的回答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嚇唬他,說找勞動局,我想就可以解決了。因為你要辭工,他沒有理由不批!

13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勝算;

找勞動仲裁,不需要錢。

辭職滿一個月不放人走合法嗎

14樓:特特拉姆咯哦

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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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有辭職申請書就夠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只要提前書面申請,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法律規定上,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就可以離職。辭職是通知單位,不是要批准。如果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2.最好是和單位協商,把道理講清楚,找人交接完,如果沒辦法協商一致,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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