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五十條遲延交付的構成問題

2022-11-29 08:16:20 字數 4373 閱讀 6224

1樓:馬根土

1全部我國海商法第五十條沒有對未約定交付期限的貨物何時構成遲延交付作出規定,根據一般的法效力層次規則,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關於運輸合同的約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也就是說,根據該條,未約定的,交付期限為合理期間內,該合理期間的確定,可以參考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即「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當然,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也可以不參照,因為海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即承運人的直航義務。因此,可以認為未約定交付期限的貨物未在合理期間內交付的,構成遲延交付,合理期間的判斷應根據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並結合當時的運輸實際情況。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特別法沒有規定或不適用的時候,可以適用一般法或普通法。上述這一問題是我國海商法立法時在參照相關國際公約時沒有全面吸收導致的漏洞,但是依然可以用合同法予以彌補。

2樓:但求

漢堡規則對於沒有約定交付期限要求的很嚴格,但是中國沒有加入漢堡規則,所以就並不是很嚴格。。。所以最好的還是約定好交付期限

中國海商法的延遲交付責任是什麼

3樓:馬根土

1全部我國海商法對遲延交付貨物的規定主要是第五十條,條文如下:

第五十條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第一款是定義,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責任,第四款是遲延交付達到一定期限的後果,其實也可以認為是責任,就是按照滅失來索賠了,還是責任。遺憾的是我國海商法對於沒有約定交付時間的貨物沒有相應的規定,直接照搬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來做或者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來定,也不甚合理。

另外,關於賠償責任的問題,還有其他規定,主要是下列條文:

第五十四條 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人的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運人僅在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應當負舉證責任。

【免責和舉證責任】

第五十七條 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生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賠償責任限額】

第五十九條 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受僱人、**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僱人或者**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這是關於限制賠償責任喪失的規定】

第六十條 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託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人在受僱或者受委託的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對既有契約承運人又有實際承運人的情況下賠償責任的規定】

4樓:那年夏樹

遲延交付在民法中是一種違約行為。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完全沒有履行其合同義務的行為。根據民法中違約行為的定義,遲延交付即指承運人,由於某種原因,違反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關於交付時間的條款,或者違反了法律按時交付的規定而構成的違約行為。

海商法案例問題,每問100字以上(回答好追加高分)

5樓:海運小朋友

爭議焦點:承運人裝載甲板貨是否可以享受免責與責任限制權利;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的區別。

1. 對於裝載在艙面的10輛轎車的損壞,a應賠償。賠償額為200000美元。

分析:a將部分轎車裝載在艙面,並未徵得b的同意, 也不符合航運慣例。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三條 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託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於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九條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由此可以得出對於該10輛轎車,a喪失賠償責任限制。故應全額賠償。

2. 對於在艙內因互相碰撞擠壓而造成損壞的10輛轎車, a不必賠償

分析:, 由於風浪太大, 致使艙內有10輛小轎車發生移動而互相碰撞擠壓,經事後鑑定,均已完全報廢

事後查明:承運人對於艙內轎車的積載,並無不當。

這10輛轎車的損害是由於海難,承運人免責。故a不必賠償這10輛轎車的損失。

3. 對於遭海水浸泡而損壞的10輛轎車,a不必賠償。

分析:這10輛轎車的損失是由於船員在管船過程中發生的失誤所造成。屬於管船過失,故a不必賠償。

4. 對於掉落艙底而損壞的10輛轎車,a應賠償。賠償額是52000美元。

分析: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船長下令將未受水溼的汽車移致二層艙.但在搬移過程中, 由於操縱吊機的船員因連續抗風, 過度疲勞,因而錯誤地按動了按鈕,又致使10輛汽車掉落艙底,完全毀壞.

為了貨物過多受損而轉移貨物屬於保管貨物的行為。此時發生的過失屬於管貨過失,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b所提供的貨物發票等證據,小轎車的到岸**(cif 大連)為20000美元/輛;該小轎車每輛毛重2000公斤.

b未直接提供提單來證明小轎車的**,說明其未將小轎車的**寫在提單上,故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 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託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並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託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於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

計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應賠償的金額是40000*1.3=52000美元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和中國《海商法》有關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6樓:p**ilion葵

海牙規則是每單位或每件100英鎊

維斯比規則採用雙重標準,以高者為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或每件每單位10000金法郎

如果提單上列明集裝箱,托盤或類似裝運器具所裝貨物的件數,則次件數可用作計算限額,否

則,此器具本身視為一個單位

後來對維斯比規則進行修改的議定書修改了計算單位,將金法郎改成特別提款權sdr,

毛重每公斤2 sdr

或每件每單位666.67 sdr

其他對維斯比規則基本未作改動

漢堡規則進一步提高了限額,毛重每公斤2.5 sdr

或每件每單位835 sdr

並規定了延遲交付(事先預定的時間內未交付或者按一個負責任的承運人所能要求的合理時間範

圍內未交付,均視為遲延交付)的責任限額,

以相當於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為限, 但不超過合同規定的運費總額

不屬於承運人所有的裝運器具本身視為一個單獨的貨運單位

中國海商法規定,毛重每公斤2 sdr

或每件每單位666.67 sdr

如果構成海商法下規定的延遲交付(在約定時間內未交付才構成遲延交付,注意與漢堡規則的區

別),以相當於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為限

不屬於承運人所有的裝運器具本身視為一個單獨的貨運單位

鹿特丹規則進一步提高限額:毛重每公斤3 sdr

或每件每單位875 sdr

除海牙規則未對承運人喪失責任限制條件作出規定外,其他均作出類似規定:

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

或不作為,承運人將喪失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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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商法的延遲交付責任是什麼,海商法 第五十條遲延交付的構成問題

1全部我國海商法對遲延交付貨物的規定主要是第五十條,條文如下 第五十條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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