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是全國統一的嗎

2022-12-29 03:36:04 字數 4899 閱讀 3692

1樓:匿名使用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但這條中並未硬性規定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

這主要考慮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勞動力**的差異以及消費指數的不同,因此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不宜作全國統一的規定。具體應當由各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汽車維修**原則上堅持統一工時定額,有條件的可放開工時單價。

如放開工時單價的,要實行優質優價,採用企業自由定價、同行議價或浮動價等形式。但不論採取什麼方式,企業必須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和物價部門、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 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可以不同,但在一個省內基本上是相同的。

2樓:所森終方方

這個肯定是沒法統一的,因為全國各地的消費水平是不統一的。所以機修工的待遇也是不同的。

3樓: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不是全國統一的,

各個品牌的

收費都不一樣

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要詳細而且聯絡實際的定額標準 謝謝

4樓:

深圳市汽車維修工時定額編制說明

一、工時定額主要決定於車型構造、作業專案、工藝裝置、工人技術熟練程度及管理等因素,因此不同企業之間會稍有差別,本《定額》的編制是根據深圳市一類汽車修理企業的規模和技術水平,並參考了他們的工時定額或收費標準而定。

二、工時定額是指該修理專案的工作時間(工作量),工時費是由工時定額乘以工時單價來作簡略計算,工時單價必須根據本廠的規模、檔次、技術水平以及社會物價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來核定。

三、本《定額》已列出各種常見車型共十九類,對一些未列車型、專案的工時定額,可參照類似車型 、專案的工時定額執行,沒有相近車型的車輛維修工時定額,由承託修雙方協商議定。車型參照表中,適用車型不僅列出了車牌型號,括弧中還補充了該車的英文原名、發動機排列方式(l為直列,v為v形排列)和排量(l為升)。

四、本《定額》所涉及各類修理、維護的作業內容和技術要求按國標、部標、省標和有關地方規定執行。

五、汽車專項修理工時定額中,除了特別註明的以外,均以第二類車型為準,其餘車型可參照執行。

六、發動機部分按部位分為十七個子塊,其中的油底殼內專案、氣門室罩內專案、拆氣缸蓋專案、拆前蓋專案、缸體內專案和拆後蓋專案等六個子塊設有"基本工時"一欄。

七、 對於設有"基本工時"的部位,小修作業工時定額的計算方法分為如下幾種:

1、對於單項小修:工時定額=基本工時+單項小修工時;或 工時定額=基本工時+工時/單個×實際維修(更換)的個數

2、對於同一子塊內的多項小修:工時定額=基本工時+單項小修工時+…+單項小修 工時。

3、對於跨子塊的多項小修作業專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多項小修專案只涉及到拆裝一個氣缸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能計算一次基本工時;在氣門室罩內和拆氣缸蓋專案二個子塊同時出現時,只計入拆氣缸蓋子塊的基本工時;在油底殼內專案、氣門室罩內專案、拆氣缸蓋專案和缸體內專案四個子塊中只要有缸體內專案出現時則只計算缸體內專案的基本工時。

第二種是多項小修專案涉及到要拆裝二個氣缸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除了按照第一種情況計算出規定的基本工時以外,還要另加一次拆氣缸蓋專案的基本工時。

八、所有小修專案均不包含機加工工時。

九、少數國外高檔汽車的製造廠商,要求其特約維修企業執行其統一制定的車系維修工時定額和售後服務收費標準。對此類企業,其所實行的工時定額及收費標準須報市物價部門核准,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使用者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型別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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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

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專案,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複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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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專案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裝置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型別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裝置、檢測裝置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裝置,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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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準局釋出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準會同各級標準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裝置。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使用者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檔案。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使用者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準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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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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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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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資訊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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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準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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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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