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4歲的小孩是事件的目擊者,他的講話我偷錄後算證據嗎

2022-12-25 22:21:18 字數 1333 閱讀 9540

1樓:那一夜的痛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刑訴和民訴規定證人的條件只需要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並且能獨立正確地表達自己意志的人就可以作證。

這就是說年幼的人也可以作為證人。但對於年幼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必須要謹慎審查,只要他所表達的與他的年齡相符,就可以作為證人證言,反之則不行。而且在證明力方面,年幼的人作出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於成年的人作出的要低。

2樓:臥聽琵琶語

知道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不同於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第7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對證人的範圍未作規定,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法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有關規定。

因此,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為證人,不接受單位作為證人,即單位不能以單位名義提供證人證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個人、單位均可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只要知道案件情況,不論其性別、職業、社會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態度、健康狀況如何,都可充當證人。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下列人員不能作證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③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再承辦該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中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證人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權要求偵查機關保守祕密;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查閱和更正;證人的正當權利如遭司法人員侵犯,有權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證所花的費用有權要求償付。

證人的義務有: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作證;在法庭上應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要保守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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