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通知續簽合同,過去月了,我想辭職,告知必須提前月,請問我必須月後才能走麼

2023-01-03 06:25:55 字數 5366 閱讀 4925

1樓:

您好:您可以要求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1、補足欠付的社會保險 2、支付相應的工資(可以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後的兩個月的工資的雙倍)3、提供給您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1、《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您有權要求終止勞動關係,您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直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此規定,合同到期由於您的單位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的實際用工期限超出一個月的,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第一個月不計算在內)。

3、《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續訂的條件需要等於或者高於原合同)勞動者不接受的以外,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後三個月)

【如果以上請求被用人單位所否定,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如果你的合同到期了,對方又沒通知你續簽,你可以直接走。如果不讓你走,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要給補償的,勞動法有規定,當然也應該給你上保險!你想離開嗎?那就找領導談一下,如果協商未果可以到勞動局告!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工作幾個月他就必須支付給你多少個月的

5樓:將軍南征膽氣豪

你這情況到勞動局能告贏。

6樓:白雲

待著也是沒合同,乾脆辭了他。

公司籤的合同3月20號到期,公司沒有提到續簽,我也沒注意時間,現在4月初了,想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7樓:

沒有續簽合同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需要提前一個月,但是考慮到工作交接問題還是應該提前一點告知公司

8樓:

1、工資應結算至離司之日;

2、無需提前通知,3月20日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3、嚴格的說,公司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應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公司拒絕履行義務,則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9樓:小銀鼠

如果原合同沒有「到期未終止即視為續訂」的類似約定,則現在公司和你應視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態,既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則事實勞動關係可隨時終止,無需提前通知,超過一個月後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單位反而涉嫌違法可能需要承擔二倍工資了的。

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續約,是否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

10樓:劃破天空的貓

合同到期的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你想續簽但企業不同意的,合同到期後公司需要額外支付你經濟補償。

補償額度為工作一年一個月的月工資,依次累加,最多二十個月,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則按合同約定履行。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

合同到期不續約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既然是合同,那就有規定終止期限和解除條件,合同的終止期限是雙方認可的,所以對於合同什麼時候終止,雙方都已明白,故無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反倒是,如果希望續約,那麼雙方應提前一點時間協商。

依照2023年1月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合同期滿單位主動終止勞動合同的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另經濟補償金不能單純理解為一個月,而是以你在該企業的年限,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半年算,超過半年按一年算。月薪超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資3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

附: 勞動合同條款摘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13樓:代任岑安安

合同到期單位如不和你續簽時不用提前通知你的,補償就是你在該單位每工作一年發給你一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有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我

14樓:哩嗶哩嗶嗶哩

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瞭解一下,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5樓:

廣東胡律師:

1、一般情況下:《勞動沒》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7日內為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你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不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

2、特殊情況下: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此樣就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

16樓:穆傑老師

法律上是有提前通知三十天或者未提前通知便需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相關規定的,因此如果您的公司未在三十天前通知您勞動合同不再續約,又未支付給您應得的一月工資的補償金,您是可以申請仲裁的!~參考資料上面的地址是一個有關於合同專題的大首頁連線,裡面有專門的勞工合同的分類,您可以檢視下!~

如果您要申請仲裁,這裡也有相關的仲裁步驟

http://susong.mylegist.com/希望這個答案對您有幫助:)

17樓:酈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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