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的意義

2023-01-05 09:40:56 字數 4710 閱讀 2999

1樓:海天藍碧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由於預告登記限制了債務人對所**房屋的再次處分,即限制了其權利濫用,無疑對穩定交易秩序,保障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能更好地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如金融業的發展。實踐中除商品房預售可辦理預告登記外,即使是現房或是二手房買賣,凡不能即時履行,出賣人有違約不履行的時空條件者,均可辦理預告登記,對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為確保條件成就時權利人能取得標的物,更應該辦理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債權請求權保全性質,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臨時性特點,在融資業務中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

首先,相對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後,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排他的,而抵押權在按揭業務中,是與所有權及其居住權共存的,一物之上,權利越多風險就越大,其利益就沒有充分保障,更不說在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之居住權情形下,以變賣抵押物獲得債權受償,是有很大現實障礙的,這時優先受償的財產權利,是要讓位於公民居住權(基本人權)的。

其次,抵押權融資既要登記又要評估,既有評估費、登記費、還有印花稅,週期長成本高,這對小額融資和短期融資是很不利的。

第三、回買融資雖然風險小,但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支撐,兩次產權交易的稅費成本,足以讓融資者望而卻步。現在金融機構向房地產開發商短期融資,與其讓開發商用在建商品房抵押,不如與其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經過預告登記後,放貸於開發商,然後既可通過將買受人的合同權利轉讓於購房人收回貸款,也可借鑑按揭合同,由購房人向金融機構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房款支付完畢,金融機構塗銷預告登記讓購房人取得本登記。可以說預告登記制度讓回買融資春風得意,既降低了貸款風險,又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企業融資時效,具有操作性強和靈活性的特點,隨著金融機構的推廣和成熟運用,對企業融資將會有助推作用。

2樓:吉環邛凝芙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的住房再次**或者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債權人為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將來取得物權,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債權人已經支付一半以上價款或者債務人書面同意預告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進行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處分該不動產」「預告登記後,債權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或者債權消滅的,預告登記失效。具有預告登記失效事由的,債務人有權申請登出預告登記。」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引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後之分。

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佔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後,再賣予乙,並向乙辦理移轉登記。

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並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狀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

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區別表現在:一

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作出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納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排它效力,以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

因此,預告登記是與異議登記同時構成不動產登記中的重要內容。

3樓:匿名使用者

預告登記可防止一房兩賣,保護買受人利益。

4樓:傷不起

最好去找專業的人士當面諮詢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預告登記的意義

6樓:匿名使用者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的住房再次**或者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債權人為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將來取得物權,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債權人已經支付一半以上價款或者債務人書面同意預告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進行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處分該不動產」「預告登記後,債權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或者債權消滅的,預告登記失效。具有預告登記失效事由的,債務人有權申請登出預告登記。」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引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後之分。

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佔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後,再賣予乙,並向乙辦理移轉登記。

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並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狀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

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區別表現在:一 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作出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

納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排它效力,以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因此,預告登記是與異議登記同時構成不動產登記中的重要內容。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現行法中,關於不動產

登記(本登記)已有若干規定,但是否存在預告登記則不無疑問。例如,有人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屬於預告登記的性質,其主要功能在於通過商品房的預售登記保護買受人所享有的權利。也有人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要求備案,但也僅僅是備案而已,其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

這種備案和預告登記有根本的差別,而且法律並沒有規定這種備案具有什麼效力,因而這種備案根本不具有預告登記的功能。

商品房預售登記並不具有預告登記的性質,這是因為:第一,在商品房預售登記的適用物件上,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對請求權的登記,兩者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前者進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後者是權利人的請求權。

這一差異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登記並不具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保全權利順位及確保交易安全的功能無從體現。第二,根據預告登記制度的理論,申請預告登記的人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時所有權人,請求權人應取得義務人的承諾或法院的假處分命令才能申請預告登記。而在商品房預售登記中,申請人為商品房預售人,同時其又是商品房預售登記的義務人,且法律、行政規章強制預售進行商品房預售登記,這與預告登記性質不符。

同時,商品房預售人進行預售登記是依據公法而進行的,而預告登記是登記權利人依據私法行使私權的行為。可想而知,如果商品房預售中的購房人無權申請進行預售登記,而作為債務人的預售人對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又沒有什麼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預售登記的費用,那麼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如何起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呢?第三,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保全權利的效力與滿足的效力等。

只有賦予預告登記以這些效力,才能使預告登記具有實際意義,成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而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而沒有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僅沒有規定未經登記的預售合同是無效還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也沒有規定經過登記的預售合同,預購人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隨後成立的物權變動或有損於登記債權的行為。

第四,我國法律、行政規章未規定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消滅,這也與預告登記制度不符。預告登記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在將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由於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現而消滅,不會永遠存續。

而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不塗銷,存續時間非常長,這也意味著其目的在於行政管理,而非對購房人的請求權進行保護。由此可以斷言,我國實行的商品房預售登記僅僅是預售行政管理的一種預售資格審查手段,不具備債權保全的對抗效力,與預告登記制度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

預告登記的意義,預告登記有什麼作用?

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為目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預告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物權法中一項重要而特殊的登記制度,在保障當事人權利 維護不動產物權關係穩定和交易安全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物權法 第20條規定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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