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可訴性」概念是誰提出的,什麼是法的可訴性?

2023-01-18 21:55:38 字數 2427 閱讀 1194

1樓:佛陀之怒

德國法學家坎特羅維其

全名為:郝爾曼.坎特羅維其

2樓:匿名使用者

德國法學家坎特羅維奇

什麼是法的可訴性?

3樓:

法律的可訴性,是指當法律中規定的權利被侵犯或濫用、義務被違反時,法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程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專門的法律機制使得訴求人有可能通過專門的司法機構如法院來保障其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

法律的可訴性作為法律的特徵之一並非是一個空泛的口號而是體現著法治精神的具體要求。

當然,法律的可訴性不可能因為人們把它列為法律的特徵之一而自動得以實現,而是要通過一系列的觀念、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而實現。

4樓:

1、可爭訟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將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根據。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規範,才能擔當作為人們爭訟標準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適用性)。法律能否用於裁判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是判斷法律有無生命力、有無存續價值的標誌。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適用性)的法律僅僅是一些具有象徵意義、宣示意義或敘述意義的法律我們徑直可以把這樣的法律稱為「有缺損的、有瑕疵的法律」。

它們減損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斷一種規範是否屬於法律,可以從可訴性的角度加以觀察。一種社會規範,如果不能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不能在辦案中與適用就不是法律。

5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可訴性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法律關係的主體在自身法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尋求救濟。

6樓:卯靈祈冰彥

基可。法系救在,法損過於通害法律定訴律規自的求來到身性,可訟的指尋時關院受體訴法濟主益以是法

法律行為概念的創造者是誰?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行為一詞是由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創造的,這個詞源於《德國民法典》,定義是「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想問一下「法律人」的概念最早是由誰提出的,它提出時的概念是什麼?

8樓:回憶是美

在古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是分開使用的,含義也不同,以後發展為同義,更合稱為「法律」.根據東漢許慎著的《說文解字》中記載,法的古體字是 「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去三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以上可以看出,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

據《說文解字》稱,「律,均布也.」清段玉裁所著《說文解字注》雲:「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云均布也.」意指律是一致遵循的格式、準則.

據我國歷史上最早解釋詞義的書《爾雅.釋詁》篇記載:法,常也;律,常也.

由此可見早在秦漢時「法」和「律」二字已同義.在我國歷史上法」「律」二字雖可解為同義,但也有所區別.一般地說,法的範圍大,往往指整個制度;律則指具體準則,尤指刑律.

在我國古代,法一字寫作「灋」,據《說文解字》記載:「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意思是說,法就是刑罰,要象水一樣公平,所以法字是三點水旁(從水);因為(古代傳說的一種神獸,可以判斷是非善惡)能夠用角去觸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邊是 和去(從去).

律,《說文解字》中記載:「律,均布也.」所謂均布,就是「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即天下應該一致遵循的格式、準則.

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含義也有所不同,後來發展為同義詞,合稱為法律.可見,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區別的.

到了秦漢,法和律二字已同義,《爾雅》將法和律都解釋為「常也」.《唐律疏義》中記載,戰國李悝收集各國的刑法,編纂了《法經》,「商鞅傳授,改法為律」.在這時,也出現了將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詞.

西漢晁錯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唐律疏義》更明確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謂之律.

」雖然自秦漢以來,法和律可解為同義,但其含義仍是有區別的.一般地說,法的範圍較廣,通常指整個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變法,清代戊戌變法中的法就不僅限於刑法;而律則是指具體的行為規範,尤指刑律.而把法和律連用作為獨立的合成詞,卻是在清末民初時由日本輸入.

到了近現代,隨著西方法學的傳入,漢語中的法律一詞的含義又有所發展,逐漸成為法學的專用術語.在法學理論和現代漢語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體,即廣義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裡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法律也可以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即狹義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等.雖然法律一詞已成為法學專用術語,但是在漢語中,法和律的含義卻不僅限於此.

法還可以作方法、方式、法術等解,律還可以用於紀律、規律等.

在英語中,law(法律)一詞與漢語中法律一詞用法相似,具體含義要通過數的變化和上下文聯絡理解.在歐洲大陸,廣義和狹義的法律用兩個詞表達,如拉丁文中的jus和 le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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