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辭職 公司不讓走 怎麼辦?

2023-01-23 18:05:57 字數 5696 閱讀 3446

1樓:布拉蝸牛

看來你是你們公司的重要人才啊,那你可以跟公司談條件啊。。。

或者發一封辭職email給人事後,什麼都不要了,不辭而別。。。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提前30日

1、一式兩份辭職信,一份自己留的,都要公司領導簽收

2、快遞辭職信保留好回執單作為證據

3樓:小小攤販

最好是直接和老闆協商,這樣就方便些,不然如果簽了勞動合同按照合同法,需要你提前個把月遞交辭職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安排你後續工作。不在乎公司大小,關鍵是看你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上需要你換位思考,假如你是公司老總,你的員工這樣做的話,你將會如何處理!將心比心,大家就會好相處些,畢竟換工作也是常事,不要動不動就把關係搞砸了,也許以後還能用得上,多協商一下!

祝你好運!

4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提高辭職報告,但是一定要有簽收檔案!要是公司不讓你走,你就提個條件嚇死它,呵呵!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你不要當月工資是可以不用等批准就走的

6樓:

可以和老闆直接談談,首先談自己在公司學到的知識,要感謝老闆給你的機會,然後再談自己的感受、談自己的建議、談談自己的未來,請老闆聽完自己的想法後,說出自己要離職的希望,請老闆同意離開。

7樓:夏洛特之顛

提前一個月打書面辭職報告

8樓:小小可憐兔子

那得看你合同怎麼籤的,可能屬於你違約的,會賠償違約金的或者扣住你的檔案不給的,一般國企都會放人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有沒有籤合同,如果沒有的話找勞動局還可以多拿一個月工資走,如果簽了合同就只能按合同辦了,

10樓:燭·右

你要提前一個月就遞辭呈,給公司有緩衝的時間,但是公司是不可以不放人的,你可以去援助尋求法律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公司的辭職規定,是否她們違背了相關合約,如果有,你就可以正常離職

12樓:等待小妮子

你和公司籤協議了嘛,沒簽打完辭職email就走就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先請假...讓後時間慢慢的淡化就好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還可以想辦法讓公司把你辭職

辭職 公司不讓走 怎麼辦?

15樓:搞笑百世

辭工不批怎麼辦?聽聽法律專家怎麼支招

16樓:嘵蒔候

有社保卡,只要bai沒有訂立合du同都是不屬於簽訂勞動合同zhi,dao你跟公司籤的2年不辭職的合同版屬於權服務期,因為單位連合同都沒有籤,所以服務期也不成立,提前30日書面辭職,第31日直接走人,不過還是先建議你跟單位先進行協商。

17樓:花雨煙雲

提前一個月寫出辭職書,宣告自己要辭職了。然後到一個月的期限就立刻走人,這樣也合法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社保卡可以證明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派出日本有沒有籤什麼協議,你想息事寧人看來公司不想,沒簽合同已經違法,談談試試實在不行就去勞動仲裁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日本前bai如果知道 「去過日本du之後回來滿zhi2年內不能提出辭dao職」 並簽定了合同 如果你所在的

版公司權

給你的rmb 和福利待遇都是按合同兌現 那你公司就是委派你去國外學習了 公司送一個人出去是會花錢的 如果你現在走的話會起訴你的 要你陪錢的 如果你現在回來了1年 就賠1/2的錢 如果哪點公司沒有按合同上做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上 如果不肯補給你 你可以起訴公司 如果公司讓你所做的工作危機到國家人身的利益 你可以終止合同並向共產黨舉報 呵呵 兄弟 想開點 現在在哪上班都是一樣黑暗 上班嗎 累啊 心累啊 有時間去找好朋友喝2杯就好了

20樓:河小塵

你有自由選擇的權力。

21樓:匿名使用者

打**去勞動部門投訴啊,

22樓:晨小曦

單位不批准,職工就不可以辭職嗎?辭職真的有這麼難嗎? 其實辭職並不難,那些在辭職過程中受阻的人只是沒有正確的採取有效的辭職方式而已。

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理解的比較準確,只要能夠證明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無條件的離開單位,還應該完備交接手續。這一點也很重要,如果你與單位發生糾紛時,單位也可以主張你未辦理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相反,你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後,單位不接受你的交接手續和拒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你可以主張由此給你造成的損失。

請參看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4樓:張娟律師

回答您好 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 很高興為您服您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申請離職,單位不讓您走的,您這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30天的限制哦

提問就是我現在走他們就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回答這個您不需要擔心的,違法扣工資單位是要負一定責任的。

提問我是五月三十號交的離職報告,本來應該幹到六月三十號就能走她一直說沒有人不讓走,我前幾天說走把工作交接也交接好了就是不放人如果走的話就一直算曠工

像這樣的話我應該打什麼**舉報呢

回答這種情況您按照正常程式走就行,然後去當地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要求支付您的所有工資,並解除勞動關係。

提問回答

仲裁其實不麻煩,您可以拿著您這邊的證據去仲裁機構說明情況,他們會先給你單位打**的。

並不是只要去 就進行仲裁程式

如果您先不走仲裁,就先向勞動保障部門打**投訴更多11條

25樓:搞笑百世

辭工不批怎麼辦?聽聽法律專家怎麼支招

26樓:找法網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理解沒有問題,30日一滿你就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若單位不受理,則給你造成的所有損應均應單位承擔,如誤工費等。

但是熟話說的好,人走留名。畢竟在這個單位工作過一段時間,處了一同事和領導,也是人生的一段經歷,所以建議不要採取這種極端作法,還是和領導溝通哈,說明一下你的想法,並表示一下對單位和領導的感謝。

28樓:吳姣靜

建議不要採取直接走人的方法,你可以找上級領導好好談談,說明自己的想法,他們不會為難你的。

29樓:塔運晟

交了辭職報告30天后走人就可以了

公司不讓離職,應該怎麼辦?

3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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