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方面的問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哪些問題

2023-02-12 00:10:45 字數 2932 閱讀 2516

1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已經過去了4年,而且還因為其他事情被警察處理過,沒有被發現之前的入室盜竊。他這種情況被警察發現那起入室盜竊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性有多大,無法**,只要2023年犯罪地的公安將你弟弟的指紋輸入指紋資料庫,2023年4月的案子就很可能被發現。

但如果到現在一直沒有發現,可能性就會越來越低。

2、「被錄了指紋,會被輸入指紋庫拿去和現場指紋庫作對比嗎?被發現的機率有多大?」:會去比對,但如果兩個盜竊行為地不在一地,可能性會小一些。

3、「如果以後被查出來,他現在已經成年,是否會被作為未成年來判?」:

(1)以後被查出來,你弟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因為他在2023年4月盜竊時不滿16週歲,按《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不會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2)被發現後,也超過了給予治安處罰的半年時限,所以行政責任也會有了,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追究,有可能要賠償。

4、「他2023年12月才滿16歲,但是他作案的時候是在2023年4月份,那麼是按15歲來算還是按16歲?」:按實施盜竊行為時的年齡算,當時不滿16週歲不負刑事責任。

附: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9號「一、關於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xx週歲。】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於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5、「如果是按16歲算會判什麼,如果是15歲又會判什麼」:

(1)不會按16週歲判。

(2)按不滿16週歲算: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不用法院審判並定罪,但民事賠償部分受害人追究起訴到法院時,只是要賠償。

2樓:律師

1、100%會被發現,

2、指紋褲是全國聯網的。

3、按照犯罪時的年齡分別定罪量刑。

4、答案同3.

5、16、15的區別不打,都是未成年人的犯罪。

6、額外送你一個答案:盜竊罪的定罪量刑與數額有關、與次數也有關。建議你等法院給你弟弟指定律師。

3樓:北京杜律師

**的案子什麼罪名可以進一步和我聯絡諮詢

4樓:

同志,很願意幫你,但你能說的更詳細些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哪些問題

5樓:

當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存在受、立案不及時、取證不規範、強制措施使用不到位等問題,這裡面既有執法程式不規範,機制體制不適應等客觀原因,又有民警業務素質不高、法治觀念不強等主觀原因,需要以更新的理念、更巨集觀的視野、更高的站位,把握立足點,找準切入點,不斷破解影響規範辦理刑事案件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及刑事案件,該怎麼辦

6樓:雷神之戀

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後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根據《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式問題的處理意見》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7樓:如風閣主

一般來說先刑事後民事。法院會中止審理將案件交給偵查機關偵查。

關於刑事案例的幾個問題,請懂的人速答,救急,詳細解析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法律知識有限,若答錯勿笑:)

1:犯罪預備,因她尚未實施投毒行為且出於自身意志停止繼續犯罪.王某是犯罪未遂,因為並非出於他個人主觀意志而停止犯罪行為.

2:間接故意

其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卻放任.

3:不作為(負有解救義務卻未履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4:故意殺人

5:意外事件,不承擔責任.因為未表明公安身份,理所當然認為是**,正當防衛.

6:直接故意殺人(屬於具體侵害物件錯誤)

樓下那位網友,第一條我答錯了,應該是中止,但是第5條在教科書上可是有標準答案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後一條我和你意見不同.

9樓:法幫網知道

就入室盜竊案而言,當時他為未成年人,沒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對該案不負刑責。也即以盜竊行為發生時的年齡不足18歲,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至於其它問題無法答覆。

10樓:法幫網知道

就入室盜竊案而言,當時他為未成年人,沒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對該案不負刑責。也即以盜竊行為發生時的年齡不足18歲,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至於其它問題無法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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