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價款調整5種處理方法

2025-05-03 05:20:09 字數 2431 閱讀 5470

施工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1樓:李俐

1、工程變更後的合同價款依照以下原則調整。

合同中已有適用單價的,變更工程按已有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合同中已有類似單價的,變更工程按類似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單價信培巨集的,由承包商提出變更**,變更**經審計部門審定後,再按投標時的下浮率下浮後作為變更結算價。

2、合同價款。

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時的價款。

一、施工合同價款確定方式。

1、固定**合同。

固定**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應當採用固定合同,以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合同。

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中凱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採用可調**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施工合同價款約定方式。

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建設部第107號令,即《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固定**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滑冊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工程變更時合同價款如何調整

2樓:彭宗輝

首先,是獨立費扣減的問題。

施工中工程量取消的實體專案,施工單位在結算時只以獨立費形式扣減實體專案的價帶或款,比如柱樑板混凝土專案的取消,往往不願主動扣減模板攤銷費用和以人工費、機械費為計算基數的措施費和規費。

其次,是人工費和機械費的讓利問題施工單位投標時對人工費和機械費在合理的範圍內也進行了讓利,而審計有時僅僅關注了材料**、管理費和利潤的讓利幅度,忽略了對其人工費和機械費的讓利審查。

比如該工程的裝飾工程,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對人工費和機械費分別讓利了%,那麼在結算審計時對變更專案的重新組價也同樣要執行人工費和機械費的讓利幅度。

再次,是人工費的調整問題。對材料費和機械費的調價原則和幅度合同檔案往往都給予了明確的規定,但人工費的調整往往難以預料。

因此,在合同中的表述一般屬於政策性調核握整而不予以特別規定,一旦發生調整,在結算審計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一、變更後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式。

設計變更發生後,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

二、變更合同價款的原則有哪些。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蠢氏伍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和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上述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工程價款調整 -法律知識

3樓:呂柳玲

法律分析:1、法規變化類: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事件。

2、工程變更類:主要包拆橋括工程變更、專案特徵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事件。3、物價變化類:

主要包括物價波動、暫估價事件。4、工程索賠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等事件。

5、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緩絕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旅哪猛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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