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民法問題。為什麼這兩個案例判決,乙個適用法律,乙個習慣?
1樓:網友
我個人拿虛絕觀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平原則。
在第乙個案例中,被繼承人a有自己的兒子x,與養子y的收養關係已經解除,所以,養子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養子的生父與y有利害關係,召開族人會議,討論被繼承人a的遺產繼承問題,於法無據,且沒有邀請x參加,侵害了法定繼承人x的權利,也是不公平的。y通過三譽臘週年紀念日的操辦及費用承擔,就獲得繼承權,明顯是不公平的。
在第二個案例之中,其所有權轉移以實際交付開始,由於交易商品是活物,交易前的狀態,作為購買一方是資訊不對稱的一方,是弱勢一方,因此交易習慣的形成也是出於公平考慮。一旦發生訴訟,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應該是賣方提供證據證消姿明交易商品的健康狀態。
2樓:網友
1.法律沒祥規定遺囑優先,其次按直系親屬順位繼承(此滲遲條法律未規定約定優先)。案例一中a無遺囑,直系枯喊搏親屬為x,故應由x繼承。
2.法律規定約定優先,其次按交付轉移風險。案例二中交易習慣可視為約定,故按當地交易習慣來處理。
民法案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本案趙某。
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制。
歸責原則為過bai錯責任原則(民法通du則zhi127條)。
2.應當,因為民法通則。
dao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是共同侵權,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30條。
3.事件 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比如,甲乙是都在乙個籠子裡養了10萬隻蒼蠅,有一天飛沙走石,於是甲的一萬隻蒼蠅就跑到了乙的籠子裡,這就是事件引起了乙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4.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就是不能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比如吃飯、穿衣等。。
個人意見,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1.打狗人如果只是把狗趕出自己的肉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而採取的合理措施,沒有責任。
2.趙某和丁某作為飼養人,對自己的動物沒有盡應有的義務,應該對高老太承擔責任。
5樓:佟言
1.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結束其與相關人或物的法律關係,變不確定的關係為確定的回法律關係。
2.宣告死亡答的法律效力視為公民自然死亡。
3.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和最高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適當補償。該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還。
但依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在此案例中,傢俱和瓦房(**合理)已為第三人合法擁有,無法請求返還原物,其妻應將適當補償陳某。存款應當予以返還陳某。
5.關於婚姻問題,最高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民法案例問題?
6樓:枝吃眼衣
1、王強第一批無權**30條皮被,得到李剛的追認,是生效的**,無權要求撤銷。
王強第二批無權**30條皮被,未得到李剛的追認,芹答是無效的。罩態。
2、嫌悶慧王強自己承擔第二批皮褲所導致的損失。
{民法學}自己想到的案例,卻想不出答案
7樓:網友
1、應歸甲所有。
2、工錢自負。
3、在我國沒有佔有時效這個制度,就是說,要麼是原所有權人的,要麼作為遺失物上繳國家。
關於乙個民法學案例
8樓:完顏無魂
1 不太明白你問的是什麼,不能逃避繳稅。
2 認購書如果有違法的部分,這部分是無效的,例如購房差價,其他合法部分應該有效。
3 這不是民法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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