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員工解除合同提前多久?

2025-05-24 14:25:04 字數 1557 閱讀 3190

1樓:儒德事務所

在非過錯性解僱中,公司跟員工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在過錯性解僱中,公司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員工;在經濟性裁員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或者工會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網友

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或支付乙個月代履行通知金後可以即時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相關手續。

3樓:陳溪

提前乙個月通知到工會和本人。。。

4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司(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不同的情形與程式規定:

一、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解除的 ,服從雙方協商時間(可以隨時解除)。

二、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的,可以隨時解除。

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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