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權有哪些規定

2025-05-31 21:00:11 字數 1796 閱讀 1072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仲裁管轄權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

地域管轄分類具體如下: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備好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級別管轄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許可權。

移送管轄指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含答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談滾慧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樓:點行**

法律分析: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緩團蠢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或嫌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擾陪。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樓:牟德棟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乙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乙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法院管轄。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早山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氏鍵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陸核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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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一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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