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2025-06-16 19:05:13 字數 3262 閱讀 7942

1樓:淮安浙江人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二)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三)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

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我國涉外仲裁案件的型別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一般跟訴訟是一樣的有可能有第三方參與。

關於我國審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財產保全

3樓:張勇

二 仲裁申請應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4樓:kr奇異果

以下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第二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可見:1、仲裁委員會無權採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採取。

2、仲裁申請應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應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3、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 涉外案件仲裁過程中,我國仲裁機構要進行調解。仲裁案件調解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5樓:網友

仲裁與法院在調解原則上基本一致,都是在雙方自願且合法、不損害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組織調解。但仲裁的調解靈活性比較大,比法院更人性化。

6樓:網友

自願且合法、不損害第三人權利。

請教乙個勞動仲裁問題

7樓:網友

法定的調查時限不超過90個工作日,也就是大概3個月左右,在仲裁裁決書下來後,有過錯方承擔仲裁費用。用人單位要上訴,只有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這隻前,不影響仲裁的判決。

8樓:急速冷凍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所以從程式上說,最長3個月的說法沒有違反程式,但必須有批准的程式,否則最長只能2個月。

法院對國內仲裁的審查區別於涉外仲裁,是案件的區別還是仲裁機構區別?

9樓:網友

是由於兩者涉及的當事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程式上的問題所作的區別對待,這跟是由國內的仲裁機構與國外的仲裁機構是沒有關係的,跟權威與否也沒關係。比如,國內所有的檔案都是中文的,而涉外的有些檔案可能是外文的,國內的仲裁雙方都在國內有住所,但涉外的就不一定了,此外,面對涉外的可能會涉及到國際公約的問題。

10樓:蔡仲翰

是案件的區別而不是仲裁機構的區別。

當然,對於國內仲裁機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在專業人士心目中的地位並不是其他國內仲裁機構能夠取代的,就象北京二中院在審理智財權方面、福州中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方面,還是有權威和非權威一說的。

11樓:網友

應該是仲裁機構的區別吧!

我國法律對涉外案件的執行有何規定

12樓:網友

1、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2) 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3、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4、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5、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6、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7、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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