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簽名取得抵押權登記應當被撤銷嗎

2025-06-21 07:10:25 字數 3554 閱讀 8212

1樓:嗨嗨嗨哦哦活寶

、以非法佔有為主觀目的,虛構他人簽名,騙取他人財物,屬於詐騙的違法或犯罪行為。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000至1萬以上,構成詐騙罪,依據刑法266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行政違法責任。如果詐騙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已經既遂,同時應當承擔向受害人退贓或退賠。

2、盜竊、詐騙、搶奪、哄搶、敲詐勒索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公司股權糾紛,冒用股東簽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2樓:不懈且淳樸丶丁香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登記的,作出註冊登記決定的工商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註冊登記,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論是動產抵押還是不動產抵押,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樓:佛陀之怒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樓:網友

動產和不動產不一樣。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登記對抗。

同一財產向二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拍賣、變賣抵押所得的價款按照(?) a.要求債權的先後順序 b.抵押合同籤

5樓:養狗賈寶驊

同一財產向二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拍賣、變賣抵押所得的價款按照抵押合同籤。有抵押的財產變賣款項已抵押順序受償,全部抵押權人受償後,如果還有剩餘,再由一般債權人按照比例受償。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結算,順序相同的話,各債權人根據各自的債權比率分配抵押物價值。

一、有抵押的財產變賣款項已抵押順序受償。

全部抵押權人受償後,如果還有剩餘,再由一般債權人按照比例受償。附物權法條文: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綜上所述,我們在進行抵押、拍賣、變賣時,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知識,並且要仔細**法律條款,不要讓別人鑽了空子,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並且要做到問心無愧的對待他人,不要做害人害己的事情,不僅自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家人也要受到連累,尤其是孩子以後學習和工作會有很多的限制。

6樓:xjk小老頭

d.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7樓:柿才諍

根據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房地產抵押權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申請書的**人應該找誰簽字

8樓:網友

可以是抵押權人簽字,也可以由**人簽字。

本問題由中國房採網回覆2)

冒用他人簽名領取他人財產的處罰

9樓:網友

數額大可能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

已簽定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法院能否強制對抵押物進行查封、拍賣呢?

10樓:乙小甲

1、設定抵押物的合同與設定抵押權是兩個既有關聯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2、設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來保證合同主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履行,否則,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承擔合同責任;而抵押權,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才能設立。

3、依法設定的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以滿足債權得到最先實現。

4、如果訂立了設定抵押物的合同,合同生效,但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雖然也可以申請執行合同約定的抵押物,但債權人對此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11樓:魯春雨

物為乙方所有bai,不管抵du押是否有效,都可以財產保全;物為zhi他人所有dao,只在抵押有效的情況版下才可以財產保全。

如物權為不動產,案件中的行為不設定抵押權;如物為普通動產,案件中的行為設定抵押權;如物為汽車、船隻等特殊動產,案件中的行為也設定抵押權,但該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3人的效力。

12樓:胡廣明

擔保公司可以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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