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物權混同與債權混同區別是
1樓:田小奇
債權混同就是同一型別的混同,也就是債權之間的混同;物權混同不僅僅是乙個型別,物權混同也可能導致所有權和債權的混同,兩者之間的性質不一樣。
理論上如下:
合同法上的債權混同造成了債權和債務的消滅。
物權法上的物權混同則會造成新的物權人的產生,接著可能導致新的債權債務的產生。
《物權法》上的混同與《合同法》上的混同有何區別?
2樓:檢察官
主要在結果上,合同法上的混同造成了債權和債務的消滅。
物權法上的混同則會造成新的物權人的產生,接著可能導致新的債權債務的產生。
3樓:
沒有區別,都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債的關係消滅。
抵消和混同的區別
4樓:網友
抵消是債bai務清償的一種方式 例如du:債務人甲沒zhi有現金還給債權人dao
乙 於是他拿出回價值與其債。
答務相等的一筆貨物 抵消了與乙的債務。
混同同樣是債務清償的方式 混同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變為同一人的現象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筆錢。
後來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 或者說乙公司與甲公司合併 已經不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
5樓:
1.抵消,是指兩人互負同種類的債務時,各以其債權衝抵所負債之清償,而使雙方的債務在版等額內相。
權互歸於消滅的行為。
例子:甲欠乙50元,乙同樣欠甲50元,兩個的債權債務剛好可以抵消。
2.混同:指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從而使債的關係歸於消滅的法律事實。
例子:甲(父)和乙是父子關係,且乙已經成年,甲欠乙100元,當甲去世後,乙繼承了甲的財產後,債權債務就同歸乙個人,這個時候就是財產的混同啦。
關於物權中的混同原則
6樓:金族白開水
首先擔保物權分抵押、質押、留置。
房屋為不動產,在我國法律上只能設定抵押權。不動產的抵押已登記為法定生效要件。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後登記的。
甲與乙如果先登記的,其抵押權優先於丙。
如果甲同時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與乙的擔保物權,相對後登記的丙就享有優先受償權。
即假設房屋1000萬,乙的擔保物權為700萬,丙的為700萬。則房屋拍賣後的1000萬要優先清償前乙個擔保物權700萬,剩下的300萬償還給丙。丙剩餘的400萬債權轉化為普通債權,只能向原債務人追償。
丙在債務無法清償時當然可主張拍賣房屋。當然甲如果不想房屋拍賣也可直接償還丙可對房屋主張的400萬。
如在不同部門(如房產局和土地局)同一天登記的,可視為同一順序,同等受償。一人500萬。
7樓:**左泉
擔保物分動產和不動產:動產的話,有先後順序,用擔保物先清償前面的那個人的債,後面那個人只好用剩下的來清償,不夠的話由債務人用其他方法繼續清償,可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主,都登記了,也是按順序清償,沒有的話,按時間先後如上。
初學者,歡迎指正和補充,謝謝!
如何區分混同與混合?
8樓:網友
混同,是債權相關概念,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還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和免除)。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合併為一而致債務債權關係消滅。
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為一原有債務債權關係即消滅,再比如父欠子債子繼承父遺產債務人與債權人為一人而致債務債權關係消滅。
混合,是物權相關概念,是添附的情形之一(添附還包括附和和加工)。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識別或難以識別的混合物(需要通過法律確定歸屬)。比如將自己的茅臺酒混入別人的一般白酒中,再比如大風將他人在場地上曬的麥子吹入自己的麥子導致混合的情形。
兩者談不上區分,只能說不要混淆。
9樓:網友
混合好像不是民法上的用語吧,是不是混同和附和的區別?
物權法上的混同,應該怎麼理解
10樓:網友
與附合合在一起理解,附合是二物合在一起不可分割;混同是二者不可辯認。
混同的效力
11樓:浪子菜刀46汓
概括承受使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絕對地消滅。在特定承受的情況下,狹義債的關係消滅,未讓與債權和與之相對應的債務繼續存在,未轉讓的債務和與之相對應的債權亦然。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於消滅。
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a欠b人民幣10萬元,c欠b人民幣5萬元。
後a、b合併,a吸收了b(吸收合併b不復存在),則c欠a人民幣5萬元。因為質權人對於第三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入質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第106條)。
法律為貫徹債權的流通性,可以設立例外規定,在債權債務歸於一人時,不發生混同的效力。例如,票據法為促進票據的流轉,規定票據債權人、債務人為一人的,債不消滅,票據在到期前仍可以轉讓。
物權因混同而消滅的例外
12樓:季宜才
例如《擔保法解釋》第77條規定的例外,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物權的混同,例如甲在其房屋上為乙設定抵押權,後來乙購買了該棟房屋取得其所有權,則所有權與抵押權同歸
13樓:網友
乙購買該棟房屋取得其所有權之前應該是考慮過抵押權消滅問題的,乙既然決意購買說明其利益並未受損。抵押權消滅並不意味著債權消滅,甲仍然應當償還所欠債務,只是乙在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尋找其他可執行物。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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