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物權大於債權

2021-05-15 17:30:40 字數 1020 閱讀 8489

1樓:火車上的豬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於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絡,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即靜態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係。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係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區域性的財產關係,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

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2樓:匿名使用者

dui !

一樓確實說的好!

3樓:米蘭的記憶

樓上的說的那麼清楚,我也不說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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