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債權的客體是行為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2021-05-23 02:33:07 字數 4149 閱讀 6189

1樓:青青的駒子

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理論屆主張各不相同,

通說認為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所確定的特定行為,自然也有支援債的客體是物的,所以兩種說法都是有道理的,你沒必要去區分的那麼細,就看你用的什麼教材就得了

2樓:g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可見,代位權的行使應符合如下要件:

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所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的債權,當然代位權不存在合法的基礎。所謂債權必須確定,是指債務人對於債權的存在以及內容並沒有異議,或者該債權是經過了法院和仲裁機構裁判後所確定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這一點是代位權與撤銷權在構成要件上的區別所在。在代位權行使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到期,然而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我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不必要到期。

其原因在於,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損害債權的行為,除儲存行為外,債權人應在履行期屆滿前方可行使代位權,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等債權期限屆滿時,將無法補救。

第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意味著債務人不僅應當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而且此種權利必須到期。因為沒有到期,則談不上怠於行使的問題。

對於"怠於行使",在學理上則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行使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能行使。怠於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怠於行使是指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

根據解釋(一)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顯然,採取的前一種觀點。

第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如何理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學術界存在不同不同觀點。根據解釋(一)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第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費、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值得**的是,代位權的客體,即代位權行使的物件是什麼。在日本法中,代位權的客體包括的範圍比較廣泛,除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外,都可以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例如,因欺詐脅迫原因產生的撤銷權,無權**的追認權、撤銷權,在為第三者訂立契約中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以及選擇權、買回權、解除權、抵銷權、減價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等的形成權、債權代位請求權、債權撤銷權也都能成為代位的客體。

甚至登記請求權等也可以代位請求。我認為,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可代位行使的權利應當概括為"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至於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可見,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16條的規定: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另外,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解釋一》第19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另外,本條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就是說,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其代位行使的債權數額應與其債權數額大致相等。當然,要求債權的數額絕對一致也是非常困難的。

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後,因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當如何分配,在理論上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遵循"入庫原則"說。此種觀點認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應歸於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然後再依債的清償規則清償債權人的債權。

這一規則被稱為"入庫原則"。第二,債權人平均分配說。此種觀點認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範疇,因代位權的行使所獲得的財產應當在債務人的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這樣在次債務人清償債務以後該財產應當由法院進行保管。

法院應當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在確定所有的債權人以後,才能按債權的比例進行分配。第三,代位權人優先受償說。此種規定認為,如果在代位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所取得的財產完全在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對代位權人是不公平的。

因為,由全體債權人"免費搭車",共享代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成果,不僅有欠公允,還將使代位權制度對債權人的激勵因素喪失殆盡,無法體現其區別於破產還債制度和參與分配製度的特殊功能。

我們認為,既然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應當採用代位權人優先受償說。

簡單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3樓:手機使用者

債權沒有

客體 傳統理論認為債權的客體是行為是錯誤的 債權並不是說沒有客體而是沒有可以定義的客體 為什麼呢? 債權的物件 有債務人 債務人行為 債務人行為物件 行為產生的結果 那定義哪個為客體呢? 法力說是行為 那麼行為沒有人可能存在麼 沒有行為指向的物 行為能叫給付麼 而且法力實際上就是法律保護利益的一種力量 這種力量的物件 首先是債務人的意識 然後是債務人對一定物件的行為整體 也就是說 債權的客體是一個整體!

而如果這樣去定義的話 實際就是債權的內容

為什麼刑法沒有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呢 因為刑法學者很聰明 他只定義犯罪有客體 因為這個客體是行為的物件 很好定義 也很好理解 而且他把客體定義為一種社會關係 很容易理解也容易區分 而權利的客體 覆蓋面太寬了 而且即使定義了也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法律關係是社會關係 社會關係中我們都不存在一種客體意識 或者說社會關係就是人和人之間的關係 不存在什麼主體客體 如果有的話 物可以是

而這種對法律關係或者權利的解剖是很荒謬的 就像做數學題如果方法錯了 永遠都得不到正確的答案 法律關係只能是一種橫向的關係 而這個關係的上位概念就是自由 平等 正義

比如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那麼債權中撤銷權 抵消權的客體是什麼 好多種權利的客體是什麼 比如人格權的客體 人格權的客體並不是人格或者什麼人格利益 人格權不存在客體 因為人格是權利設定的原因或者說基礎 而不是物件 自己的人格是自己的物件?可見中國的法律理論有多荒謬所以不是所有的權利都有客體 也不是所有的權利的客體都能夠被定義的 即使定義了也沒有意義

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4樓:天琴天譴

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專為,通常也稱給付屬。

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物件。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在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關係的客體也是多種多樣的。但一般來說,法律律關係的客體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結果三類。

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5樓:匿名使用者

客體是行為來,即主張或要求自$履行特定債權bai債務關係的行為。與物權du不同,物權及其相關權的zhi客體為物,如物權dao客體直接指向該物,質權客體為出質物,留置權客體為留置物,擔保物權等客體都是物,而債的客體是行為,常考的易錯知識點!!!

6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作為客體的行

bai為特指能滿足債權

du人利益zhi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dao主回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答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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