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雲南楊
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效。
2樓:學法空間
是雙方自由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3樓:四川張培
要看具體協議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都是有效的,債權債務人可以簽訂債權抵押協議,但是雙方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也不得簽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協議。如果是以物抵債,分為流抵契約、讓與擔保、代物清償,這個要看你們籤的協議屬於哪種性質,效力也會因協議內容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債權債務法律條款條例華債網更為清楚明白。
5樓:網友
協議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
私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6樓:使用者
從合同法的自由原則來看私人之間也可簽訂協議合同。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只要不違背上述條款就應當有效。
雙方簽訂協議書協商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7樓:力梓榆
如果我花錢培養技術人員,但是我們的工作的流動性太大,忙起來可能沒有節假日,但是又怕他培養出來跑了,請問老師可以簽訂什麼樣的合同來維護雙方的利益。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為:
溫州律師網頁連結。
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是在雙方都自願的前提下籤訂,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專案齊全,經雙方簽字確認,且雙方都沒有欺騙的行為,**人**手續合法。
9樓:生活達人
回答您好,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籤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籤署的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那麼私下籤署的協議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10樓:奮鬥的小夥兒
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效,但不能產生物權變動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償,又稱債的代物給付,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也即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負擔新的債務作為履行原來債務的方法,在新債務未履行前,原債務並不消滅,當新債務履行後,原債務同時消滅。其構成要件包括:1、必須有原債務存在;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3、必須有當事人雙方關於代物清償的合意(筆者注:
基於代物清償協議並非對原協議內容的變更,僅變更原協議的履行標的或履行方法,因此這一合意一般在原協議簽訂後履行期限屆滿時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協議中預先作出);4、必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根據其中第4個構成要件,代物清償協議應屬實踐性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僅有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代物清償協議成立,但並不生效,不產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樣。結合本案,張任與王華在借款協議中約定「王華到期不歸還借款本息的,則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這一內容,只有在以房抵債約定條款簽訂後,王華將房屋實際交付給張任,該約定條款始發生法律效力。
否則該約定成立但仍未生效。換言之,在王華借款到期後未實際交付房屋的情況下,張任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債的約定條款,訴請直接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以物抵債協議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12樓:向日葵
1.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對於如何清償債務作出的安排,故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
2.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物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3.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於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基於保護債權的理念,債的更改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否則,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
物權法》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債財產和相關證書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數,每天支付相當於逾期交付財產的抵債金額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者扣減相當於應付違約金數額的抵債金額。
二)甲方逾期辦理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數,每天支付相當於須辦理登記財產的抵債金額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者扣減相當於應付違約金數額的抵債金額。
三)抵債財產被第三人追訴的(因抵債財產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等),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費用,或者扣減相當於該費用數額的抵債金額。
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債權人是否有權選擇金錢償付
13樓:網友
我國《擔保法》禁止流抵押條款、流質條款的,以物抵債相當於擔保,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債權人仍然可以選擇要求金錢償付,只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以房抵債,抵債協議是否有效
14樓:陳溪
需要三方當事人到場、簽字確認並按手印或者蓋章的,才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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