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學習體會,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為什麼有兩種意見

2021-03-03 20:27:47 字數 3248 閱讀 5078

1樓:怠l十者

1、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就是立法的草稿檔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2、通過最高法院網檢視該意見稿,都顯示所謂的失效,說明這個意見稿估計流產了。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為什麼有兩種意見

2樓:嘆笑一世傾城

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說明了,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持有保險單的情況下保專險人給付的保險屬金法院予以支援。這條應該是參考了國外保單持有人可以認定為保險財產的持有人的說法,從道德上講,保單在某一繼承人手中,說明被保險人生前某種程度上有指定此人為受益人的可能性的。所以這個解釋還是比較說的通的。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怎麼理解

3樓:酬勤天道勤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為什麼只到26條

4樓:嘆笑一世傾城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如何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第二

十五條【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處理內】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人民法院應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並根據本解釋第二十二條和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確定保險金歸屬;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當事人對保險金繼承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確定具有相互繼承關係主體的死亡順序。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怎麼理解

6樓:渴望正義

被保險人要求退還保險現金價值的,法院不予支援,因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退還,不是按保險現金價值進行退還。

如何理解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

7樓:值得我去做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以下為對該條款理解:

1、根據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分為一般說明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一般說明義務的物件為格式條款,義務內容為說明;明確說明義務物件是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義務內容是提示及明確說明。

2、 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範。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並不得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如保險人並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則禁止性規定的違反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後果。

禁止性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應當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該法的存在而主張不適用該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動知道該禁止性規定的義務。作為法律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一般較為容易理解,且其具體如何應依據有權部門的解釋確定,不以保險人的說明為轉移。

3、 本條的法律、行政法規為嚴格解釋。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者制定的保險條款不屬於法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對這些條款的說明義務不能減輕。

4、 此處的提示,不僅要符合本解釋11條的特殊字型等要求,還應提醒投保人注意到「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什麼時候出來的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2023年復11月26日上午10時,最高製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並回答記者提問。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該司法解釋將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哪些

9樓:匿名使用者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其具體內容有:(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

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至於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並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10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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