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義務

2021-05-16 05:13:42 字數 498 閱讀 6005

1樓:法幫網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專的居所。所謂「屬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

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裡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算刑期嗎,監視居住能折抵刑期嗎?

不算,如果你現在處於監視居住期間,說明你的案子還沒有進去審判階段,監視居住只是案件在偵查期間的一種強制措施,指定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拘役 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

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與物件,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適用的物件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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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案部門為什麼要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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