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與物件,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適用的物件和條件是什麼?

2022-12-14 08:46:22 字數 4851 閱讀 3690

1樓:哀紹輝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凡具有下列八種情況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八)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監視居住後是否收監要看具體情況,一是犯罪情節輕重,對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及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案件,一般會做收監處理。二是看犯罪嫌疑人個人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個人身體條件不適合收監,那麼應該繼續監視居住。對於有逃跑傾向的人要選擇收監處理。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等等。

3樓:浩好豪

刑訴法修改以後監視居住的條件增加了,首先必須達到逮捕標準,但是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懷孕或哺乳嬰兒,自己獨自撫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案件情況特殊用監視居住措施更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用完了的才可以適用監視居住措施。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適用的物件和條件是什麼?

5樓:易書科技

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一種比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它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金或保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適用於四種物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

司法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時,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能夠作出保證人,必須是年滿18歲,精神正常,講究信用。有政治權利,在當地有固定的住址和職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係較為密切,與本案無牽連,能夠約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民。

公民願意作為保證人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向司法機關具結保證書,保證被告人不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隨傳隨到;.約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訴訟義務,不逃避、妨礙司法機關的活動,隨傳隨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司法機關,並協助找回被告人。

如果保證人違反保證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下落而不報告司法機關並拒絕找回的,保證人將承擔附帶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負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通緝,它們每一個的適用主體 適用物件 適用期限

6樓:正氣長春

拘傳,適用傳喚不到,或者無法傳喚的情景,它和刑事傳喚證大同小異,犯罪嫌疑人被傳喚後,公安機關應在12小時內做出是否拘留的決定。

取保候審,適用犯罪輕節輕微,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檢察院不批捕或者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監視居住基本同取保候審,只是在犯罪嫌疑人無法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時,一般在採用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拘留,適用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實,但還需要偵查的情景,最長時間為一個月。

逮捕,適用於已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經檢察院批准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逮捕後一直到法院做出判決。

通緝,適用於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實,但犯罪嫌疑人逃跑,經批准後下達拘留證或者逮捕證的,可以通緝。通緝無期限。

7樓:輕風吹過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毀滅證據或者繼續犯罪,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

一.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二.適用物件: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對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適用。

三.條件:在偵查、起訴階段,原則上,強制到案的措施屬於公安、檢察機關的許可權,公安、檢察機關有權獨立決定適用,但利害關係人在事後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強制候審的措施原則上屬於法院的權力範圍,只有法院才能以程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適用。強制到案的措施包括留置、拘傳、拘留、逮捕,強制候審的措施包括羈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對已經被留置、拘傳、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檢察機關如果認為應當適用強制候審的措施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以前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做出裁定;但偵查機關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可依職權或者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適用取保候審。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公安、檢察機關有足夠的手段查獲犯罪嫌疑人、制止現行犯罪,便於他們依據法定程式收集犯罪證據;另一方面又以將他們的「固有權力」限制在「強制到案」的範圍以內,超出這個範圍,則原則上必須事先獲得司法授權,並且必須接受法院的事後審查,從而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濟。

四.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拘留以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律為7日。在實務上,各地公安機關普遍不加區別地將所有犯罪嫌疑人拘留後的羈押期限延長至30日,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權衡偵查訊問和調查取證的實際需要與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正當要求,應當區別有證拘捕和無證拘捕的情形,明確不同的審批許可權,並且分別規定不同的期限:

有證拘捕應當經過檢察機關批准,並且簽發拘捕令;無證拘捕,公安機關可以自行決定,但應當在48小時以內報請檢察機關審查確認,並且轉化為有證拘捕,否則應當釋放被拘捕人;對有證拘捕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以內經過同級檢察機關審查同意後提請同級法院批准羈押,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同級檢察機關書面許可,提請批准羈押的時間可以延長7日;負責審查批准羈押的法院應當在7日以內做出是否批准羈押的決定。這樣,公安機關無證拘捕的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有證拘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4日,最長不得超過21日。

五.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主要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自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到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

(一)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特殊羈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8樓:匿名使用者

…… 翻翻刑事訴訟法書不久知道了……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9樓:法幫網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算刑期嗎,監視居住能折抵刑期嗎?

不算,如果你現在處於監視居住期間,說明你的案子還沒有進去審判階段,監視居住只是案件在偵查期間的一種強制措施,指定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拘役 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

監視居住的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專的居所。所謂 屬住處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 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 居所 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 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

檢察院辦案部門為什麼要執行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監視其會見通訊,防止逃跑等 主要是辦案時間太長,超過羈押期限,案子還沒有審查清楚,需要繼續辦理的,先於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