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傳統刑法的特徵中國古代法制的特點

2021-03-05 15:32:17 字數 2854 閱讀 6746

1樓:一切自有巴自意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1、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一法典結構,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法律主要起源於早期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將這些戰爭稱為"刑徵"或"刑伐".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統一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成為每一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範,軍紀軍規成為中國法最早的一個形式。

甘誓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這種在作戰前當眾釋出的誓詞或者說軍令就是一種比較多見的法律形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左傳 昭公六年》)不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罰方式也**於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黃帝與蚩尤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對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殺,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稱"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異族時創造的,《尚書呂刑》中有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黃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絕苗民,無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幾種方式。

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從一開始便和異族聯絡,和暴力制裁聯絡,這對後世影響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數人仍把"法"和"刑"聯絡在一起,認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順教化,即是和自己不處於同一範圍的人,因此得出結論,對這些人以重刑懲罰,便是理所當然。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一種"人性本惡"的指導思想上的。

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張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認為:

"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也說過:

"重罪者人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

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所謂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

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罰.

中國人的重重刑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法律所採用的刑罰普遍較嚴厲。就以死刑為例,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斬、梟首、棄市、戮、戮屍、肢解、剖心、炮烙、射殺、凌遲、醢(搗成肉泥)、車裂、活埋、磔(**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

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統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

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不斷的努力 。

當代中國法律發展

1,實質上仍然是成文法系,但是,在新興立法上開始被美國的判例法中確立的一些規則所影響。美國的判例通過成文法,特別是司法解釋的方式開始逐步影響司法實踐。

2,隨著國際**的發展,國內立法逐步與國際公法、私法開始接軌。成為國內立法的發展方向。

但是,個人認為中國的法學理論界資源過於集中在某些成名大家手中,這些大學者的過分突兀已經影響了立法的走向。幾個人的思想就可能影響一部法典的編撰。使很多非著名學者的學說日益邊緣化。

中國法律的發展史參考:

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律史學研究

比較法制史:中國法律史學研究的新視角

中國法制史**:

2樓:張勇律師

重刑主義,維護封建階級統治。

中國古代法制的特點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

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併為後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為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統統規定於此,統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式法也不區分,民事訴訟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

另一方面,**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並以"對簿公堂"為恥、為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歷代**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得平,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專案之一。

4樓:兮貴

簡單來說,中國古代法制的特點就上「皇帝就是法,情理也大與法。」

5樓:天邊的遠星

有興致看看中國的古代史或看看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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