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含義和特徵23法律的本質特徵及其含義是怎樣的

2021-05-22 23:25:37 字數 5594 閱讀 5153

1樓:探索一號

含義: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基本特徵:(一)、法是調控人的行為、社會關係的社會規範(二)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範,具有國家性、國家意志性的特點(三) 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四)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範

2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基本特徵:

(一)法是調控人的行為、社會關係的社會規範(二)具有國家性、國家意志性的特點

(三)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

(四)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23、法律的本質、特徵及其含義是怎樣的?

3樓:ゞ飄

法律的含義: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法律的特徵:

1、正式性.即官方性、國家性;

2、階級性:法律是一國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具備統一性和權威性;有時法也反映出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也具有中立性和公共性;

3、社會性:也叫法的物質制約性:這個是法本質最根本的特性,法是由一國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應為立法者不可能決定法律怎樣產生,法律是由客觀的社會物質條件決定的,並非人主觀所能決定的。

法律基本特徵:

1、具有規範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範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2、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範之間有緊密的聯絡,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絡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檔案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係。

4樓:司馬鑄劍

1、法律的本質: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系統。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系統。

2、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範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範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範之間有緊密的聯絡,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絡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檔案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係。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徵?

5樓:以柔

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基礎,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法的特徵:

1.規範性:它是一個不斷完善的行為規範體系,它能夠去調整、去制約行為。

2.國家意志性:是由國家制定的規範;

3.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4.強制性:法律是必須遵守的;

5.程式性:有嚴格的程式要求的,比如:起訴-一審-二審 - 終審 - 宣判等以及米蘭達規則這些都是有程式可循的;

6.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體現國家意志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由國家以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社會行為規範。基本特徵:1、法律是調整人的社會行為規範。

2、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行為規範。3、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範。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學,是整個法律科學的總稱,下面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

8樓:冰魄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法學,是整個法律科學的總稱,下面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

而法理學就是其中的一個分支。具體來說,法理學主要研究法學的基礎理論,是法學學生入門課程。其主要內容可以用卓澤淵的《法理學》教材的目錄來說明:

導論法學與法理學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物件與體系

第二節 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四節 法理學的研究物件與範圍

第五節 法理學在法學中的地位

第六節 法學教育

第一編 法律本體論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與本質

第一節 法律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法律的本質

第二章 法律的淵源與形式

第一節 法律的淵源

第二節 法律的形式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形式

第四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章 法律要素

第一節 法律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概念

第二節 法律規則

第四節 法律原則

第五節 法律技術性事項

第四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概述

第二節 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部門結構

第五章 法律的核心內容:權利、權力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

第二節 權力

第三節 義務

第四節 權利、權力、義務三者間的關係

第五節 人權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結構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

第四節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第四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與免除

第五節 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第九章 法律的效力與實效

第一節 法律的效力

第二節 法律實效

第三節 法律效力向法律實效的轉化

第二編法律價值論

第十章 法律的價值

第一節 法律價值概述

第二節 秩序

第三節 自由

第曲節效率

第五節 正義

第十一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法律功能釋義

第二節 法律功能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的行為規範功能

第四節 法律的利益調控功能

第十二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節 法律作用釋義

第二節 法律的主要作用

第三節 法律作用的侷限性

第三編 法律執行論

第十三章 立法

第一節 立法概述

第二節 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 立法的體制、程式與技術

第四節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範化與系統化

第十四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概述

第二節 守法

第三節 執法

第四節 司法

第五節 法律監督

第十五章 法律職業

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

第二節 法律職業主體

第三節 法律職業素養

第四節 法律職業制度

第十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一節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節 法律思維

第三節 法律解釋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論證

第十七章 法律程式

第一節 法律程式概述

第二節 法律程式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程式的設計原則

第四節 法律程式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編 法律發展論

第十八章 法律的起源

第一節 原始社會的調控機制

第二節 法律產生的社會背景

第三節 法律產生的基本過程

第十九章 法律的歷史型別

第一節 法律歷史型別概述

第二節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三節 近、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法律的發展

第二十一章 法制現代化與法治國家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現象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規範

思維的含義及特徵?

9樓:匿名使用者

思維最初是人腦藉助於語言對客觀事物的概括和間接的反應過程。思維以感知為基礎又超越感知的界限。通常意義上的思維,涉及所有的認知或智力活動。

它探索與發現事物的內部本質聯絡和規律性,是認識過程的高階階段。

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發現,除了邏輯思維之外,還有形象思維、頓悟思維等等思維形式的存在。邏輯思維也叫抽象思維,形象思維也叫具象思維,頓悟思維也叫靈感思維。

擴充套件資料

思維的形式性:

1、感性具象思維:在直接接觸外界事物時感官直接感覺到的具體。

2、抽象邏輯思維:以抽象概念為形式的思維。它主要依靠概念、判斷和推理進行思維,是人類最基本也是運用最廣泛的思維方式。一切正常的人都具備邏輯思維能力,但一定有高下之分。

3、理性具象思維:感性具體基礎上經過思維的分析和綜合,達到對事物多方面屬性或本質的把握。由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就是由抽象的邏輯起點經過一系列中介,達到思維具體的過程。

10樓:暴走少女

思維是藉助語言、表象或動作實現的、對客觀事物的概括和間接的認識,是認識的高階形式。它能揭示事物的本質特徵和內部聯絡,並主要表現在概念形成和問題解決的活動中。思維有以下一些特徵:

1、概括性。

思維的概括性是指在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礎上,把一類事物共同的特徵和規律抽取出加以概括。概括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思維的水平。

另外,概括是人們形成概念的前提,也是思維活動能迅速進行遷移的基礎。概括是隨人們認識水平的深入而不斷髮展的。人們的認識水平越高,對事物的概括水平也就越高。

2、間接性。

思維的間接性是指人們藉助於一定的媒介和知識經驗對客觀事物進行間接的認識。由於思維的間接性,人們才可能超越感知覺提供的資訊,認識那些沒有直接作用於人的感官的事物和屬性,從而揭示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講,思維認識的領域要比感知覺認識的領域更廣闊、更深刻。

3、思維是對經驗的改組。

思維是一種探索和發現新事物的心理過程。它常常指向事物的新特徵和新關係,這就需要人們對頭腦中已有的知識經驗不斷進行更新和改組。思維活動常常是由一定的問題情景引起的,並試**決這些問題。

所以思維不是簡單地再現經驗,而是對已有的知識經驗進行改組、建構的過程。

法律的最基本特徵,法律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2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3 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所謂最基本就是這三條了 它是基本特徵也是最基本滴特徵啦 1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2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3 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

法律的一般特徵包括法律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法律的特徵 1 法律是一種概括 普遍 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 標準 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 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

法律的意義和價值,法律的基本作用和意義

公平公正約束人的行為,糾正錯誤,懲罰錯事 法律的意義 正確性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 泛指政治 經濟 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 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穩定性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 各項事業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