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法是什麼意思佛教的手印是什麼意思

2021-05-30 07:18:05 字數 5387 閱讀 1888

1樓:東京沒***

指因緣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為,指有所作為、造作之意。又稱有為法。泛指由因緣和合所造作之現象;狹義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為。亦即一切處於相互聯絡、生滅變化中之現象,而以生、住、異、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徵。

相對於此,永遠不變而不生不滅者,則稱為無為法。因緣造作稱為「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因緣之造作,故稱為「有為」,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小乘著重以有為來說明人生無常,大乘則擴大為對世界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之分析,說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蘊為有為法。有為法乃無常之法,於每一剎那皆在轉變、遷移,故又稱為有為轉變。複次,言有為法為無常者,系因凡有為法皆具有生、住、異、滅四相,時即上記所謂的有為法之四個基本特徵,稱為「四有為相」;此外,亦有將住、異相合併為一,而立三有為相。

有為法須借因果之關係始能成立,即凡有為之法,必定會引生其果,故有為又稱有果。

2樓:匿名使用者

【法】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論大的小的,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叫做「法」,不過有形的是叫做「色法」,無形的是叫做「心法」。

from:【《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編】

【法】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音譯為達磨、達摩、馱摩、曇摩、曇無、曇。(一)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

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

於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時,諸法又分為有為與無為、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二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以賅括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識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規範、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見之用語如:佛陀之教法,稱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門中一切行為之規範、教說。蓋真理為普遍不變之真實道理,稱之為法;闡說此真理者,即為佛之教說。

佛之教說以外的外道教法,稱為邪法。又因聽聞佛法而獲得之喜悅,稱為法喜、法悅。總括聚集佛法者,稱為法聚、法蘊、法藏、法集、法寶藏。

佛法之義理,稱為法義。透視諸法性空緣起真理、觀察諸法者,稱法眼。同一法門系統者,猶如世俗之親友眷屬,稱為法類、法眷;繼承者稱為法子、法嗣、法弟、法孫;其相承次第,稱為法脈、法系、法流、法統。

述說佛法之經**句,稱為法文。諸法之自性,稱為法性、法體;其自相則稱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

佛之自體,稱為法身。佛法為進入涅˜„之門戶,稱為法門;其中之教理旨趣,稱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稱為法樂;愛樂於其中,稱為法愛。為人宣說此等正法,稱為法施。

以正法教化世人,稱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稱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煩惱之魔軍,故稱法劍。佛之說法,稱為轉**;正法之規準、象徵,稱為法印;佛之遺教,稱為遺法。

以佛法比喻�œ夜燈火,稱為法燈、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潤一切生物,故以雨水為譬喻,稱為法雨、法水、法潤。又正法蒙受**,稱為法難;聖教之滅盡,稱為法滅。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聲、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鏡、法筵、法苑、法橋、法衣、法師、法會、法具、法名、法號、法主等名稱。[雜阿含經卷三十

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大品般若經卷四句義品、大乘入楞伽經卷五剎那品、大寶積經卷五十

二、大智度論卷四十八]

(二)於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聲、香、味、觸;相對此五者,第六識(意識)所緣之對境,特稱為法,或法處(梵 dharma^yatana)、法界(梵 dharma-dha^tu)。[大毗婆沙論卷七十

三、俱舍論卷

一、法蘊足論卷十處品]

(三)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於因明(論理學)中,宗(命題,即論證之主張)之賓詞(後陳)稱為法,主詞(前陳)稱為有法。

此即依賓詞能顯示主詞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質。[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參見:邪正)3032、「體」6928)p3336

from:【《佛光大辭典》(第三版)】

【法】(術語)法者梵雲達磨dharma,為通於一切之語。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為法也。唯識論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法。

自體任持者,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各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謂如是既各有自體,皆為自體任持之狀,然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法者,兼攝無體,該盡一切也。唯識論一曰:

「法謂軌持。」同述記一本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

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俱舍論光記一曰:「釋法名有二:

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大乘義章十曰:

「法者,外國正音名為達磨,亦名曇無。本是一音,傳之別耳。此翻名法,法義不同。

泛釋有二:一自體為法,二者軌則名法。」唯識述記二末曰:

「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之義,名般涅˜„法。」

from:【《佛學大辭典》 【丁福保 編】】

佛教的手印是什麼意思

3樓:百度文庫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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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w1065445188

第一章釋迦牟尼佛佛部、佛頂、佛母的手印釋迦牟尼(梵名sakya-muni-buddha),為佛教教主,約在公元前五百餘年,出生於北印度的迦毗羅衛城,為該城城主淨飯王的太子。姓喬答摩(gautama)名悉達多,(梵siddhartha)。於菩提樹下成道後,被尊稱為「釋迦牟尼」,意思是「釋迦族的賢人」。

釋迦牟尼佛自幼深切地體會到生老病死的痛苦,感受到人生歡樂的無常,於是發心尋求解脫之道。當佛陀還是太子時,曾自行到城的四門出遊,遇到老、病、死者以及沙門,又見到蠢鳥相食,因此感到世間無常,不可依賴,所以時常安坐禪定。後來生下一子羅睺羅,心想王室已有繼嗣,所以便出家修行。

他在二十九歲(一說十九歲)時,悄悄的離開王宮,脫去衣冠,而成為出家的沙門。後來釋尊獨自到菩提樹下,在金剛座上,下定決心若不成證無上的正覺,則不起此座。經過七日(一說四十九日)之後,在破曉時分,見到曉星而廓然大悟,證得圓滿完全的覺悟,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當時年為三十五歲(一說三十歲),而被稱為「佛陀」(覺者)、「世尊」等名號。釋尊一生的弘法生涯,大約有四十餘年,最後在世壽八十歲時,於拘屍那羅入於涅槃。⊙釋迦牟尼佛手印(一)——缽印牽挽起左手邊袈裟的一角和掛在肩膀上的衣角,令它繞過左臂,把這如雙耳般的兩角纏在左手中,在臍前把左手掌向上,右手掌如同此狀向上重疊,兩手大拇指相觸稍成圓,成為缽的形狀,或者如法界定印之狀,雙手重疊,伸出袈

4樓:匿名使用者

手印具有無盡的法藏。每一個手印都表示無量的法。手印就代表一切佛菩薩。

5樓:麼秀英天香

佛教密宗擅長傳授手印。手印必須有**傳授,否則就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會出偏差,所以不建議亂學手印。

佛教中的「法」和「相」是什麼意思

6樓:佛心向魔

1、佛教中的「法」字:梵語是「達磨」(dharma),佛根據自己對一切法如實的瞭解而宣示出來的言教,具有「任持自性、軌生物解」的作用,併為人們所認識的一切事物和現象,就稱為法。法的含義多種多樣,用法及其內涵極其複雜。

例如:「法」具有真理、法則、規範。「法」具有正當的事情(非指善行)。

「法」指作為理法的緣起。「法」具有教導、佛陀的教導、佛法。「法」指作為三寶之一。

「法」是具體的戒律,學處。「法」指十二部經。「法」即本性。

「法」即型。「法」意之物件,六境之一等等。

2、佛教中的「相」字:源自古印度哲學,指能表現於外,由心識觀察描寫的各種特徵。釋迦牟尼佛大徹大悟後說:

「一切眾生皆俱如來智慧德相,因妄想執著而不能證得。眾生只要回到清淨識,即是成佛。」

7樓:孤倚危樓

佛教對「法」的解釋的是:「任持自性、軌生物解。」這就是說,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質和相狀,有它一定軌則,使人看到便可以瞭解是何物。

例如水,它保持著它的溼性,它有水的一定規則,使人一見便生起水的瞭解;反過來說,如果一件東西沒有溼性,它的軌則不同於水的規則,便不能生起水的瞭解。所以佛教把一切事物都叫做「法」。

相(巴利文與梵文:lakṣana,或nimitta),又譯示相,佛教術語,源自古印度哲學,指能表現於外,由心識觀察描寫的各種特徵。意指事物能被六根與六識所認識的特性。

用這個名詞可以形成其他的複合名詞,如空相(śūnyatā-lakṣaṇā)。

佛經中常見到的「一切法」、「諸法」字樣,就是「一切事物」或「宇宙萬有」的意思。照佛教的解釋,佛根據自己對一切法如實的瞭解而宣示出來的言教,它本身也同樣具有「任持自性、軌生物解」的作用,所以也叫做法。「法」有許多含義,且所指的範圍極廣。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

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

『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徵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

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

【法(梵dharma,巴dhamma,藏chos)】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n!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

法系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

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

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

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

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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