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單位有沒有責任

2021-03-07 13:28:10 字數 5803 閱讀 3063

1樓:宇宙一星滄海

有責任的,這屬於工傷。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也指出: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樓:匿名使用者

有責任,這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負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工傷所需的**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住院期間工資問題: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

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下班途中被搶劫,單位沒有責任。應報案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因為你不在他的公司裡出的事情. 如果你是在他的公司出事.那他就要負全不責任.你如果不是在公司出的事情.那就不屬於公傷!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是因工作而受的傷(只要是與工作有聯絡的都被稱為工作時間)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屬於工傷。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傷?

7樓:學霸說保_靈犀

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對於正在上班的人而言,社保中的工傷險可以為我們免費提供上班期間的工傷、職業病、48h內意外死亡以及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的保障。

簡單講就是,在工作期間受傷了,可以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保險。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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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在下班的時候繞了遠路去買菜,發生了意外就不算工傷了。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比如走路自己摔倒受傷或在上班途中因與人發生口角被毆打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就其人身及財物等損失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自己開車上班,路上出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法律只關心你是不是負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如果是的話,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傷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歡迎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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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浙江張小飛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算作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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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中國法院網-《工傷保險條例》

9樓:木木木子丶李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屬於工傷。具體是不是也得經過工傷認鑑定,建議提出認定申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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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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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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