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有權封閉自家陽臺業主有權封閉自家陽臺嗎求解

2021-03-08 05:17:38 字數 5148 閱讀 8387

1樓:蘋果旺旺小饅頭

自家陽臺屬於住宅內專有部分,業主有權封閉自家陽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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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樓:讒誣

劉先生購買了某小區一套商品房,入住後對小區環境、物業管理都比較滿意。唯一遺憾是陽臺沒有封閉,每逢颳風下雨,陽臺就會弄得很髒。於是,劉先生請裝飾公司封閉陽臺。

誰知第一天施工,就遭到了物業公司的制止,既不給工人辦理出入證,也不準工人進入小區。劉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購買的,享有該房屋的財產所有權,陽臺包含在自己所購的房屋之內,也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所以自己完全有權封閉陽臺,物業公司根本無權干涉。

物業公司認為,雖然房屋和陽臺都是劉先生的私有財產,但是在劉先生入住時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劉先生簽字確認的《業主公約》中都明確約定,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顏色)、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不得封閉陽臺。物業公司有權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業主公約》的行為。

律師出馬   不得違反業主公約封閉陽臺

本期律師: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王都

王都律師指出,首先,劉先生對這套商品房擁有財產所有權。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同時法律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妨礙和侵害他人的權利。

由於這套產權房是小區裡一幢樓中的一套,劉先生購買的不僅是套內部分,同時還有公攤部分。對套內部分,劉先生享有專有所有權,即包括四項權能的完全所有權。劉先生家的陽臺,雖然是在所購房屋的套內,劉先生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專有所有權,完全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隨意處置。

但是,劉先生在行使所有權行為肘,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考慮到相鄰關係。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就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劉先生所在的小區業主公約中明確約定不得封閉陽臺,劉先生就必須遵守。

物業公司是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受業主的聘請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其管理服務的許可權來自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更是授權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違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對某些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物業公司有權予以制止。物業公司制止劉先生封閉陽臺,既是其物業管理的權利,同時也是對其他業主必須履行的義務。劉先生所在的小區業主公約明確約定不得封閉陽臺,所以劉先生不可以封閉陽臺,物業公司出面制止是正確的。

特別提醒   物管行為應有法律或合同依據

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安裝空調等事,幾乎在所有的小區都有發生,常常由此引發各種矛盾。

判斷業主的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物業公司有沒有權管,並不複雜。第一,看業主的行為有沒有合法的依據,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違反《業主公約》或者有關合同、協議的約定,是否侵害了他人的相鄰權等合法權益;第二,看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或合同依據。有些小區並無不準封閉陽臺的約定,那麼業主在封閉陽臺時只要不妨礙他人的相鄰權,該業主就有權封閉自己的陽臺,物業公司也無權干涉。

業主公約是小區全體業主意志的反映,是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體現,是全體業主自治權的產物。所以能不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如何封閉、安裝,都是在業主行使自治權後,形成決議,寫進業主公約,共同遵守的。如果業主認為業主公約中的某些約定違反了自己的意志,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完全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請業主大會重新討論和表決,修改和完善業主公約。

同樣,物業公司也是業主聘請的。

業主有權封閉自家陽臺嗎求解

3樓:草倉好帥

業主對封閉自家陽臺是否有選擇權?疑惑  江先生買了西區一樓盤的房子,最近正進行裝修。江先生打算將陽臺封閉,使客廳看起來更大,就定製好了陽臺的外部框架。

然而,安裝公司把材料拉至住處時,小區物業的保安堅決不允許材料進入小區,稱江先生封閉陽臺不符合物業的規定。江先生感到不解,買房子時陽臺也是按面積算錢的,難道業主連封閉自家陽臺的權利都沒有?  分析  陳慶林律師: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在購房後,在不妨礙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房子做出相關處置是可以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物業無權反對業主封陽臺。但是,和物業出現分歧時,業主應首先確認購房合同或物業合同中是否對封陽臺有過約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禁止封陽臺的條款,那麼在雙方對該條款做出修改前,業主是不能封陽臺的。

業主有無陽臺封閉自主權,主要看業主與開發商和物管所簽訂的業主臨時公約上的雙方約定。即便臨時業主公約允許業主自行封陽臺,業主還應考慮到封陽臺是否涉及到對牆體進行變動,應瞭解房屋本身設計中的承重情況,需要將封陽臺方案報相關設計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審批,以免牆體變動後發生安全事故。

陽臺屬於建築中的專有部分,是業主建築區分所有權的一部分,在不影響其他業主利益的情況下,業主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封閉陽臺。物業公司只能在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之下管理小區物業的公共部位,對於業主個體,物業公司有監督的權利,但不符合起訴的主體資格。如果認為個別業主濫用權利,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應當由利益受損的業主提起訴訟;如果是佔用了公共部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應當由業委會起訴。

提醒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單個的業主很容易處於弱勢。

小區物業不允許業主封陽臺合法嗎

4樓:搜狐焦點

物業的建議是合理的,通常不能拒絕,作為陽臺是

小區外觀的一部分,是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歸個人所有.如果你一定要裝可以聯合其他業主一起找到物業公司要求安裝一個統一的樣式.或者為了安全,建議安裝一個**防盜網.如果以此為條件要求和物業公司簽定安全保證協議,這種情況,本人從事多年物業管理工作目前還沒有見到過那家物業公司敢籤此協議

5樓:李晶環

合法;是否自封陽臺屬於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的一部分,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可以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但是,業主大會可以為了小區內業主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過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業主專有權的行使範圍。如果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業主專有權的合法行使、則該格式條款無效;但若此種限制經過業主的一致協商同意,是為了業主共同利益而設,則業主應遵守相關約定。

若違反規定,物業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公約的約定,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維護業主共同利益的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行為,業主應當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特別是在部分業主擅自封閉陽臺時,業主委員會向全體小區業主發出公告,就「是否封閉景觀陽臺」進行了全體業主代表表決。根據表決的結果,業主委員會決定維持原「管理規約」中不允許封閉景觀陽臺的約定。

因此,在全體業主公決不允許封閉陽臺的情況下,部分業主一意孤行擅自封閉的行為,應該屬於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廣大業主在自己裝修房屋的時候,應該遵守物業服務公司公佈的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事先告知物業服務公司,徵得同意後方可進行。如果覺得物業服務公司規定的房屋裝修裝飾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不合理,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進行修改完善,甚至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9號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旨在規範房屋裝飾裝修行為。

我國的房屋,尤其是住宅,多數屬於群體式型別。不當的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會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損壞,不僅影響到裝修房屋的結構安全和裝修人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影響到相鄰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業主裝飾裝修房屋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告知義務。第二款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的告知義務。

裝飾裝修房屋是業主的權利,但這一權利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在一個存在多業主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行為有可能會對其他業主造成影響。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而對物業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結構、功能、使用等情況的瞭解是完成這一義務的前提。

有鑑於此,條例設定了業主裝修房屋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告知義務。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時,不得有違反法規規定以及業主公約明文禁止的行為,並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考慮到業主對相關法律法規並不一定很瞭解,對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不一定都清楚。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知道業主裝修後應當將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關聯法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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