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資的事情關於工資的事情

2021-03-08 16:43:59 字數 1656 閱讀 6356

1樓:傾城劍客之傲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濟源小寧

建議這種事第一選擇還是協商;

協商不成的,你可以說你去勞動仲裁局問過了,所有的請求都會支援,反正你手裡有在那邊工作的證明,相信也有同事可以證明;

法律手段是最後保障,但是你的事必須先仲裁,勞動合同原則上必須書面,所以沒有勞動合同,真到法庭的時候你也會承擔舉證責任,這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法律途徑週期很長,勞神費力,不建議,必要的話也可以,你這種情況法院最後也都是會支援的。

3樓:五洗比面巴主

找當地人社局或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如仲裁沒結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幫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努力就會有工資。

關於扣工資的事情

5樓:駟馬玻璃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正常休息的工資扣掉違反《勞動法》

最後一個月的績效工資被扣符合業內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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