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和工資的問題,關於辭職工資怎麼算的問題?

2023-02-13 05:40:39 字數 5665 閱讀 188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併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世界等你

我是學法律的···嘿嘿··

根據合同法規定你是可以走人的···但是如果你們前期簽了協議說必須發工資後能走人的話,那麼你們還是得按協議辦····也相當合同了····

自己可以醞釀下··

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要等到收賬之後才發,沒收到賬就沒工資,這樣就不合理,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它,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給你辭職你自已寫辭職書,記住一式三份,一份自由留,一份給勞動局要麼當地勞動站,一份給工司。你要是不給你現金說發到卡里,你說要他們給我工資條並蓋工章,並註明這是沒付工資在什麼時候到帳,一定要記住,你光拿了工資條他們到時會玩花樣說你拿了工資,你有百隻口說不清楚!

關於辭職工資怎麼算的問題?

5樓:魏巍律師

你好!首先,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你可以去勞動監督部門投訴,一投一個準。

其次,對於你辭職後,還在公司工作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合法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之一就是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辭職,你3月28日提交離職申請後,30日後你就可以走人,但現在你因為單位沒有給你離職證明,而繼續工作,你和單位形成的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法也保護事實勞動關係,你當然有權主張這期間的績效工資,所以單位應該給你工資到你離開單位那天止,至於怎麼發放績效工資,單位肯定有方法計算,沒有方法的話,你們商量著來,達成一致就可以了。

建議你先和單位商量,商量不來就去你們當地的勞動監督部門投訴,再不行就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了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6樓:愛的路上我和

勞動者辭職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間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7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辭職後的工資問題

8樓:華廷研美社

一般正規大企業是按照正常發放時間打到工資卡上,小公司可能需要當面結清

關於辭職後工資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對於你所說的原工資與現工資的差額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可以主張的,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就申請仲裁或者訴訟。

11樓:德川千佳

希望對你有幫助!

是可以在人事局繼續拿10個月的基本工資,如果不發可以到當地勞動局進行直接仲裁。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而且每週至少要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對於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要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是在法定休假節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按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1.5倍來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按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2倍來支付加班工資,但若安排了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因為《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加班應該支付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3倍,且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規定的更高。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發放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

這樣可以麼?

12樓:青大

正常手續完成辭職流程,工資結算到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完成離職手續後一次結清;

但也有以下情況會產生違約金,=違約金企業會在結算時扣除:

1、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勞動者提前辭職的;

2、勞動者侵害單位商業祕密的;

關於勞動者對單位進行賠償,只有在勞動者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且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否則不存在勞動者向單位賠償問題。

關於離職後不給工資的問題 50

13樓:王元頁

去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如果有出勤記錄,還可以要求單位發超出8小時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最晚離職一年內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4樓:

去酒店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諮詢一下!

15樓:橘子or橙子

直接去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

關於辭職和薪資的問題

16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如果單位有損害你利益的條款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當天就可以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關於辭職與工資發放問題

17樓:鄧志華我愛你

像你這種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以你可以不用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辭職並且得到經濟補償,得到經濟補償的依據如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至於試用半年的問題,如果簽訂的合同是3年以上,不違法。

所以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也可以申請仲裁,你所描述的情況如果證據充分,你絕對勝訴。

補充一點:未按時發工資由你公司舉證。也就是說,你的只要主張權力就行了,要由你公司證明已經按時足額給你們發放工資了,如果不能證明,勞動部門就裁決支援你的主張,(支援的意思就是證明你的主張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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