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間相互戀愛或結婚,兩人中就必須有一人離職

2021-03-10 00:57:16 字數 1068 閱讀 7245

1樓:雅思我跟你拼了

違法bai

與否,要看公司與員工

du簽訂的zhi

勞動合同中是否寫入了dao相關條專款。如果寫入了,就表示員工屬在加入公司之初就接受了這一條件,一旦員工「內部婚戀」,公司可以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提出這樣的離職條件,則公司無權解聘員工,因為「內部婚戀」並不在《勞動法》規定的幾種企業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中。

也有律師指出,禁止員工相互戀愛是公司予以干涉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至於要求結婚的員工必須有一人離職,即使有合同約定在先,也仍然是違法的。

此外,企業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變相地干涉了婚姻自由,因為它將員工結婚和就業對立起來,迫使其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規定是來許多企業都有的

源但是國家法律絕對沒有如此規定

也就是說這是企業私設的霸王條款

對於現在的就業問題

導致許多白領階層對於找到好工作非常珍惜

不惜接受公司的許多非人性化的霸王條款

但是這種情況在醫院裡並不多見

因為在醫院裡 ,醫醫戀和醫護戀的比例非常高而且還可以很好配合對方的工作

但是在企業裡公司卻對這種情況很排斥

我個人只能說

這種情況普遍存在

但是這種情況是霸王條款

為什麼會有這種霸王條款?

我想是大多數的公司在長期的調查中都會發現

夫妻倆同在公司工作時可能會導致工作效率下降我個人不知道這種結論是怎麼得出來的

但是既然那麼多公司願意頂著這種壓力做這種規定我想其中還是有一些道理的

因此事情應該從兩方面來考慮

我非專業人士 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

希望不要誤導樓主

3樓:

我個人覺得這樣的表述不行,但是如果禁止夫妻同部門任職或者不能是上下級,則屬於「迴避」的規定,是合法的。

看問題還是要全面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又怎樣呢,昨天看到什麼萬科什麼鳥公司也是這種規定。

鄙視。gp條例。

嚴重鄙視,這種不人道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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