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 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2021-05-23 14:20:57 字數 5952 閱讀 5709

1樓:上海方燕律師

上述情形下籤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3樓:漆腿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訂立的合同,同時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

5樓:馬具偉

是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雖然在民法通則裡說的是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但合同法裡把這個歸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為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所以應該按合同法的說法來區分!以欺詐和脅迫的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才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所以主要是看其是否是損害國家利益!

6樓:東來西往

只有違法(包括各種法律性檔案)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才算無效。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或者重大誤解的屬可撤銷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的可撤銷合同。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也不會是無效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經濟法題目)?

8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情形下籤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9樓:法之道

不是無效,依據民法總則規定,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採納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的。

一方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上述合同,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撤銷後才是無效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非合同】民事行為無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只是做為民事法律範疇內一種共性的規定,在通則中,它只是規則了一般性原則,如果有特殊法另行規定的,按照特殊法規定,所以這裡說的意思是,一般民事行為,不包括合同行為,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該民事行為無效;而合同行為由合同法規定,法定的無效合同,在合同法中規定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定立的合同無效。

而且,這裡所說的欺詐是指被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意思表示,基於這個錯誤的意思表示,處分了財產。脅迫是指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為了違背自己本來意願的行為。

12樓:斷刀客

合同法中對欺詐脅迫也有明確規定,你誤解了。

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到底是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3樓:尊而光劉律師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4樓:還俗的唐朝和尚

欺詐脅迫是違法的,違法的是無效。

15樓:揚從珊似璟

《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行為的後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以上體現在合同自治原則。

而《民法通則》中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要求行為結果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怎麼判斷到底算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 30

16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7樓:優等射手

算無效是因為勞動法按照民法通則來的,算可撤銷是按照合同法來的。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在同一問題上表述不一致。合同法是特殊法,特殊法高於一般法,所以按照合同法的標準就行了。

18樓:新大道至簡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注意:如果損害的是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那麼此合同是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可能你感到困惑的正是這點);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以上兩點之一的都是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9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合同定性為可撤銷合同。撤銷權要在一年內實施。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徐步需要支付經濟

20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1樓:律氏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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