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問題

2021-05-23 18:33:46 字數 2804 閱讀 1443

1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時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又稱國家的國際責任。根據國際法,構成國家責任的首要條件是必須有國際不法行為,其次是這種國際不法行為是可以歸因於一個國家的不法行為。

個人的不法行為,除非能證明有關國家事先疏於防止或事後疏於懲治,一般不構成國家責任。國家一般也不為叛亂團體的國際不法行為負責。

最嚴重的破壞國際義務的行為是對其他國家發動侵略 。當前,在國際法上,發動侵略戰爭是一種國際罪行,應受到國際社會的嚴厲的懲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和東京的戰犯審判(見戰爭犯罪)確立了「破壞和平罪」,並懲罰了發動侵略的元凶。

國際不法行為 在一般國際關係中,凡違反條約義務或國際法義務的行為都是國際不法行為,國家須為此承擔法律上的後果。2023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草擬的《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將國際不法行為(國際法委員會工作報告中文文字中稱為國際不當行為)區分為國際罪行和國際侵權行為(國際法委員會上述文字中稱為國際不法行為)。國際罪行指違背對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的一項義務的行為,如侵略、武力建立殖民統治、實行奴隸制、滅絕種族、大規模汙染大氣或海洋等。

國際罪行之外的其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為國際侵權行為。為違反國際義務行為的是國家的任何一個機關。對任何國家機關的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或不行為,國家都須為之負責。

如國家應給外國人司法救濟而沒有給予,就構成「司法的拒絕」,國家因此而須承擔國際責任。國家承擔責任的形式有道歉、賠償、復原、懲辦有關人員等。賠償損失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承擔責任的形式。

在歷史上,「國家責任」這一概念往往被帝國主義國家用作欺凌和侵略弱國的藉口。它們往往藉口其僑民的生命或財產受到損害,向他國出兵,進行侵略和干涉。例如,1840~2023年,英國為保護其鴉片**向中國發動了鴉片戰爭;又如2023年各帝國主義國家藉口保僑向中國發動了八國聯軍的入侵,迫使中國訂立了2023年屈辱的《辛丑條約》。

在關於外國人受到損害時是否引起國家責任問題,國際法上有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即只有當外國人先使用所在國的法律規定的各種救濟程式而無結果時,才能訴諸外交保護 。

危險的責任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工業汙染、原子能的利用、外層空間的探索、海底資源的開發,以及巨型油輪的使用,一國的活動往往可能無意中給他國帶來危害或威脅。因此,有人主張應制定國家對它的這類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承擔責任的規則,即所謂「危險的責任」。在這方面已有一些國際協定,如 1960 年《 核能方面第三者責任公約 》 、2023年《核動力船舶經營者的責任公約》、2023年《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等。

國家的自衛行為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一項行為是出於自衛的必要,則不構成國家責任。例如,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第三十四條認為:「一國不符合該國國際義務的行為,如構成按照聯合國憲章採取的合法自衛措施,則該行為的不當性國家違反其

2.第25條 危急情況

1. 一國不得援引危急情況作為理由解除不遵守該國某項國際義務的行為的不法性,除非:

(a) 該行為是該國保護基本利益,對抗某項嚴重迫切危險的唯一辦法;而且 (b) 該行為並不嚴重損害作為所負義務物件的一國或數國或整個國際社會的基本利益。

2. 一國不得在以下情況下援引危急情況作為解除其行為不法性的理由: (a) 有關國際義務排除援引危急情況的可能性;或 (b) 該國促成了該危急情況。

國際法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一部分。又叫「陸棚」或「大陸淺灘」。它是指環繞大陸的淺海地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範圍擴充套件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領海基線)起,自然的大陸架寬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擴充套件到200海里,或擴充套件至2500米水深處(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陸架寬度超過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則自然的大陸架與法律上的大陸架重合;自然的大陸架超過350海里,則法律的大陸架最多擴充套件到350海里。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主權,歸屬沿海國所有,但在相鄰和相對沿海國間,存有具體劃界問題。

海底底土指心土層下面的一層質地緊密的土壤。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區別:

①權利依據不同:大陸架依存在的自然事實;專屬經濟區依沿海國的宣佈。

②寬度不同:200海里是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又是大陸架的最小寬度。

③範圍不同:大陸架不包括水體;專屬經濟區包括水體、海床和底土。

④權利義務不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主要是海床及底土的礦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專屬經濟區包括生物資源等。

一個有關國際法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2. cabotage 國內載運權,是指在一國境內的一個地點用航空器載運旅客、貨物和郵件前往該國境內另一個地點的權利。它是國家的專屬權利,只能由該國經營,不得轉讓給他國,也不得對他國要求這種權利。

簡言之,國內兩地點之間空運的權利只能由地面國經營。(原本是海洋法上的一個概念,即沿海國的「沿海航運權」,指把一國同一海岸線上的兩個港口之間的運輸保留給該國的輪船公司經營。)

第八章&第九章 空間法(練習p64—69)

希望可以幫到你

國際法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因為毗連區不是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主權不能及於毗連區。沿海國僅在某些方面具有行使必要管制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1款,沿海國僅在以下方面具有管制的權利:

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制度2.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因為**通過不涉及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所以不需要沿海國同意

國際法問題

可以因為毗連區不是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主權不能及於毗連區。沿海國僅在某些方面具有行使必要管制的權利。根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33條1款,沿海國僅在以下方面具有管制的權利 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 財政 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制度2.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因為 通過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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