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含義與區別

2021-05-26 18:14:36 字數 5270 閱讀 4445

1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

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等;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歸零鍵」);訴訟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鍵」)。

2樓:

訴訟時效的中止的含義:

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含義: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中止事由須為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為不可避之事變。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4、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4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一、訴訟時效

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訴訟時效中止(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訴訟時效必須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及《民通意見》第172條的規定來看,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

(2)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人的,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等。(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139 條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後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後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如在一般訴訟時效中,當時效進行到1年零8個月時發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該事由延續兩個月,那麼,這兩個月不計入訴訟時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著原來1年零8 個月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直至期滿2年,即還有4個月的時效期間。如果時效進行到1年零4個月時發生中止事由,該事由持續了2個月,則法定事由消失後,只能再繼續計算6個月,而不是8個月。因為在最後6個月之前的2個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前後期間合併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例:

甲於2023年3月4日被乙打成植物人,3年後的3月4日甦醒,問甲要求乙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否已經經過?在此例中,甲被打傷要求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由於其被打成植物人,又沒有確定其監護人,因此訴訟時效在最後六個月時中止,因此作為甲還有六個月的時間主張權利。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1.

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行使請求權。這裡的「訴訟」應作廣**釋。

既包括民事訴訟法上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還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提起的權利主張,如提請仲裁、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等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 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式以外做出請求履行的主張。

這種主張在客觀上改變了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通意見》第173條的規定,權利人除向義務人直接提出請求外,權利人向債務人的擔保人、**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也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3.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做出願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作為權利人信賴這種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說是怠於行使權利,因此也應當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式除了書面或者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以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支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屬於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根據《民通意見》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失去意義。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如果義務人履行了債務的,則履行有效,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係成立,該法律關係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6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中止,就是已經進行到一定程度,然後就終止了,即還沒有完成就結束了。。。中斷,就是中間間斷了一定時間之後,還要繼續進行,知道完整結束為止!!

7樓:喬嵐禮秋靈

簡單點說,就是訴訟期間出了些問題,需要暫停一下。

區別在於訴訟時效中止在暫停恢復後是接上原來的時效時間,等於一個暫停,然後繼續。

訴訟時效中斷在暫停後,是要重新開始訴訟時效的,也就是時間歸零,重新開始計時。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各舉一例

8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一、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舉例:

1、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屬於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斷。時間重新計算。

2、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屬於訴訟中止,時間暫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的計算,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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